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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理論上講,有人負責。
只是理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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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沒有錢,如果你沒有權力,沒有人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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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三條 看守所應當依法保障被羈押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羈押人,不得教唆、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羈押人。
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看守所的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第二十三條 被羈押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其作懺悔宣告或者使用警械:
(一)大聲喧嘩、打架鬥毆、打架鬥毆;
2)毆打、欺凌他人;
(三)故意損壞看守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四)蓄意逃跑或者實施逃跑的;
5)其他嚴重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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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剛進入王璐璐看守所。
我不會被打敗的。
1.看守所是關押重大犯罪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臨時拘留場所。
2.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不滿一年,不便送勞改設施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3、看守所的任務是按照國家法律對被拘留者進行武裝看守和看守,確保安全; 教育罪犯; 管理囚犯的生命和衛生; 確保調查、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以防止肇事者和嫌疑人逃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二條 監獄是國家執行刑事處罰的機關。 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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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看守所內不允許毆打,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目前看守所管理非常正規,依法嚴格管理,不准警察打人,更不准犯人打人,還有24小時監控無死角,家屬放心。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三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其作悔改宣告或者使用警力裝備
(一)大聲喧嘩、打架鬥毆、打架鬥毆;
2)毆打、欺凌他人;
(三)故意損壞看守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四)蓄意逃跑或者實施逃跑的;
5)其他嚴重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
人民警察在看守所內對被拘留者使用警用裝備,應當經看守所所長批准,並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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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否。 首先,看守所的定義是:
看守所是依法羈押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 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不滿一年,不便送勞教所服刑的罪犯,也可以收押看守所羈押。 看守所的任務是按照國家法律執行武裝看守,確保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安全; 教育犯罪嫌疑人; 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衛生; 確保偵查、起訴、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對被拘留者進行武裝看守和看守,確保安全; 囚犯教育; 管理囚犯的生命和衛生; 確保偵查、起訴、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條 看守所要堅持嚴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保護在囚人員的合法權益。 嚴禁毆打、責罵、體罰、虐待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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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看守所被毆打的,可以要求看守所嚴查,抓捕毆打人,加重處罰。 被害人或者其家屬也可以向上級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控告,追究打人的法律責任。 即使嫌疑人已被控制,警察繼續使用暴力是違法的,受害者可以向警察的上級或督察投訴。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罪人、主要犯罪嫌疑人,可以拘留:(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三)在其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
根據法律規定,除非是授權律師,否則在案件結案前,包括嫌疑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內的任何家庭成員都不能見到嫌疑人。 基於目前的混亂狀態,任何猜測都是多餘的。 建議委託律師直接與犯罪嫌疑人溝通,專業指導後續步驟,從保護犯罪嫌疑人權益的角度出發,依法辯護,理性論證,使犯罪嫌疑人依法避免不必要的牢獄之災。
在刑事拘留期間,公安機關會進行調查、訊問、查詢相關證據,認為有犯罪行為的,必須報檢察院逮捕,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作出判決,構成犯罪的,可以判刑。 這取決於它是否違反了該國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