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可以得到補償,補償方式如下。
2.如果個人不願意簽字,他或她不能得到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滿一年,按照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雇員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應按雇員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已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單位沒有原來的合同要補償,大概每年乙個月的工資,個人也不想籤,一般不簽,除非公司能和他們協商裁員。
-
1.未指定品牌。
2、不退款條款僅對商場本身具有約束力,對消費者不具有法律效力。
3、活動解釋權,若有多種解釋,應根據對商場不利的解釋確定。
-
只是標準條款,不用擔心,作為買家,您的權益在買賣普通商品時與買家沒有什麼區別,對比一下吧!
-
專案D當然不是轉化搶劫,看看轉化搶劫就知道了。
-
根據《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年齡為16歲,除法律規定的八項犯罪外,均為14歲,16歲在生日當天視為未滿16周歲。 因此,甲不負刑事責任。
B構成故意殺人罪; c. 構成故意傷害,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D的行為不是轉換搶劫,即在搶劫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他人的公共或私人財產的過程中,使用暴力手段逃避逮捕,在本案中,丁某沒有對私營企業使用暴力,搶劫的物件不可能是乙個單位, 所以D不構成皈依的強盜。
-
答案是C,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搶劫條款只能適用於聚集人群搶劫頭目的頭目。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亂搶劫'行為處理規定】聚眾'打亂搶劫',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毀壞、盜竊公私財物的,除責令歸還外,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十六周歲以下以上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劫罪,當場使用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藏匿贓物的, 拒捕、銷毀罪證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而”十四周歲以上十六周歲滿十四周歲、十六周歲的人,以窩藏贓物為目的,盜竊、詐騙、搶劫他人財物的, 拒捕、銷毀犯罪證據,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他人致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
答案是對的,再想一想。
-
1、勞動關係經協商可以立即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立即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還簽署了立即終止勞動關係的協議。
2、陪產假是必需的,但在員工終止勞動關係之前,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辭職函,即員工正式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後,公司有緩衝期。 他想立即獲釋是可以接受的,但他在享受假期後立即取消是可以接受的。
3、盡量不要單方面立即解除合同,避免發生勞動爭議。
-
這位同志的行為確實過分了,但除了懲罰他,也沒辦法,因為他辭職的書面時間是7月10日,現在是6月30日,而這十天是他的法定節假日,他有備而來,只能給十天的工資! 在您的情況下,公司無權立即終止合同。 除非別人不是!
-
應構成欺詐罪;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起點為5萬元。
本犯罪中金額較大的規定,個人騙取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
根據本案事實,其主張不成立,因為按照普通人的判斷,如果不知道手機是高仿品,2000元能買到8000元的**,差額太大,顯然不成立。
財富是次要的,你可以留著以後再說。 非常感謝你們能夠提出如此高質量的問題,你們所有人。
-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摻假、摻假產品,假冒假冒偽劣產品,偽劣產品,偽劣產品,銷售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 因此,它不構成本罪。 在司法實踐中,我曾向河北省12萬個重點專案銷售假冒偽劣產品200多萬元的案件,但一直沒有立案。
至於司法解釋和對法律的膚淺理解,則涉嫌欺詐。 遠低於市場**購買手機,認定明知或應當明知是假貨,在司法實踐中可以被民事法院接受,但在刑事案件中,有罪推定已公開討論。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不會確定。
所以這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民事糾紛。
-
1、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起刑5萬元。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摻假、摻假產品,假冒假冒偽劣、偽劣產品,銷售額在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額;銷售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五十倍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五十倍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超過二百萬元的,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此,A的行為只能得到民事賠償,不足以定罪,也不會受到懲罰。
2. 如果 A 聲稱它是未知的,它是無效的。 甲以市場價的25%購買手機,可以合理推斷,他應該知道手機有缺陷,或者是山寨品或贓物,因此他關於手機沒有缺陷的說法是無效的。 20年前,當重點打打擊手機盜竊時,很多買了偷手機,自稱不明的人,至今仍被定為犯罪。
問題是 A 的量太低而無法滿足條件。
-
欺詐。 甲的行為符合欺詐罪的構成要件。
首先,肇事者實施了欺詐行為。 欺詐包括兩種形式行為,一種是捏造事實,另一種是隱瞞真相,這兩種行為本質上都是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理解的行為。 其次,欺詐在另一方造成了錯誤的看法。
對方的誤會是由行為人的欺詐行為引起的,即使對方在判斷上存在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第三,欺詐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在誤會後處分財產。 最後,當欺詐行為導致被害人處分財產時,行為人獲得了財產,從而對被害人的財產造成了損害。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只有當被騙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 根據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的最新司法解釋,詐騙金額比較大,從3000元到1萬元以上不等。 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依法定罪處罰。
-
1.你去另乙個地方提起勞動仲裁,這是你的權利,你的自由。 但是,勞動部門可能會以勞動執行地點不在其管轄範圍內且沒有管轄權為由拒絕您的請求。
2、根據你的描述內容,對方的行為不構成刑法規定的詐騙行為,雖然你可以去公安局投訴,但公安機關會明確告訴你,這是一起民事糾紛,不屬於他們主動管轄範圍。 此外,拖欠工資目前在中國大陸並不構成犯罪。
3、如您要求律師為您跑腿,在一定程度上追回您的工資,因為對方未按時支付您的工資,拖延了您的行為,您可以在勞動仲裁中要求對方賠償同期銀行利息。 但是,你收到的利息不足以支付商業律師的費用,雖然要求法律援助的律師不必支付律師費,但對方的積極性不如商業律師。
-
如果小明已經成年,那麼這起案件就是在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之間搖擺不定,小明的父母不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小明是未成年人且未滿16周歲,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其父母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小明年滿16周歲且未滿18周歲,將承擔部分法律責任; 小明的父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嗯,這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因為小明的行為構成了間接的故意。 但是,懲罰不會太嚴厲。 小明的父母不負責任。
-
有沒有像幫助老人這樣的問題?
-
這要看蕭明的年齡。
-
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不對普通雇員的就業進行調查。 最主要的是抓住法定代表人、高管等。
如果您只是一名普通員工,您不會因銷售假藥而受到處罰。 除非您故意銷售假藥。 當然,控方需要證明您知道或不可能知道。 這很困難,所以人們通常不會看小蝦。
如果您是高階經理,您可能會因銷售假藥而受到處罰。 因為很容易證明你知道或不可能知道。 法律代表和高管可以完全訪問公司某些產品的內部人員。 控方可以確定證據。
只有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控方才能被起訴。 否則,將送回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缺乏證據在法庭上獲勝的機會很小,控方會很醜陋,並且會質疑他們的工作能力。
如果你知道三方的關係,你就不會為這件事煩惱了。
-
一般情況下,誹謗是侮辱他人人格尊嚴或者捏造事實的惡意誹謗,需要對被害人造成一定的負面後果才能得到滿足。 我認為,言語衝突應該僅限於道德層面。 此外,如果他聲稱你誹謗他,他有沒有記錄下你們對對方的言語攻擊?
還是有更多的人在現場作證? 如果不是因為他的主張根本沒有證據,就不可能獲得司法支援。 面對生活中的紛爭,要盡量克制自己,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為吵架根本解決不了任何實質性的問題,更說是快樂,這樣不僅不健康,還可能給你帶來損失,舉個簡單的例子,你和1個老人因為小事吵架, 我們都知道老年人患有高血壓、動脈硬化等老年病,這是很常見的,而且人們更容易在爭吵中激動,乙個高血壓,乙個高血壓,如果發生腦溢血,不管是腦溢血還是癱瘓,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為你沒有和老人有任何身體接觸,只是因為老人的血壓公升高,導致腦出血。老年人高血壓和動脈硬化是事故的內因,而你和老人吵架是事故的外因,屬於多因一果,顯然你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民事責任,這種案例在國內已經太多了, 而且現代人的維權意識很強,所以在這個糾紛多端的時代,通過爭吵解決問題根本行不通,而且容易給自己帶來麻煩,所以法律現在不會,以後也不會規定自衛。這難道不是鼓勵人們爭吵嗎? 只有當自己的人身、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受到持續的非法侵害時,才能採取與犯罪行為可能後果相適應的正當防衛,以制約和控制犯罪為目的進行防衛,制止犯罪後應當立即停止正當防衛。
因此,建議你不要再以爭吵的形式解決問題,你的問題根本不應該被追究責任,以後可以過上健康的生活。
“重大誤解”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是乙個比較模糊的概念。 《民法總則》中沒有具體的定義。 對於普通消費品,由於市場變化和差異非常大,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很難做出“重大誤解”的認定。 >>>More
呵呵,你參考了2007年提前計算的壞賬餘額,20k-40k=-20k這句話,就是用06年應計-07年的實際壞賬差額,再應用這個公式,“2008年早期壞賬餘額,應該是07年30k-08年實際壞賬的差額”, 因為08年30k的壞賬已經登出了,所以30k應該在前面的“+”號是對的,也就是說你不明白"30k+3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