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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是勞動能力鑑定的一種,在職工傷勢穩定並達到一定醫療期後,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勞動能力鑑定申報所需的常規材料及要求 (1)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在表格上貼上我最近的一寸光頭**,如果單位負責,按**並蓋上單位公章; 個人申請,應提供組織名稱、組織詳細位址、組織聯絡人姓名、**,並當場通知組織聯絡人。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影印件。
3)攜帶被鑑定人的身份證原件影印件。(4)提供完整、連續的病歷資料,其中住院需要提供住院病歷原件(持患者身份證到醫院病歷室影印病歷,同時蓋上醫院病歷管理專用印章,即病歷原件), 原件由鑑定中心保留,然後可以去病歷室再提一次。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診或門診病歷原件及影印件、診斷證明及輔助檢查報告原件及影印件,並保留原件以備查閱。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因工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待遇的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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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收集相關證據,並報當地勞動監察部門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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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這樣做是非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暴露工作的勞動者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正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二)在單位內因工病或者因工受傷,確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者非工傷; (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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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沒有簽訂過僱傭合同。
是嗎? 不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違法。
此外,不可能從國家職業傷害保險局獲得賠償。
我個人認為,從長遠來看,簽訂勞動合同應該對你有利(當然,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如果你在工作中受傷,雇主也會賠償你)。
但是,後來簽訂的勞動合同本質上是保險欺詐的乙個要素。 您還必須謹慎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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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是怎麼騙人的,如果能提供騙人的證據,就可以主張合同無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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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你簽訂了勞動合同,你和公司也是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公司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確定工傷等級後,公司會賠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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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依法做的! 如果你籤了勞動合同,就讓保險部門,如果你不籤,公司就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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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之間沒有關係,工傷待遇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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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可以由保險公司賠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足夠的保險,用人單位應支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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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被騙簽訂工傷賠償協議,屬於勞動爭議,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工傷保險賠償無效,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工傷醫療費用賠償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制定。
2、經辦機構應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名單。 具體辦法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核實受傷職工醫療費用、費用和輔助器具的使用情況,並按時足額結清費用。
4、據了解,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用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即除突發事件外,因工受傷的職工應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其費用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清單, 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受害人滿足上述條件後可領取醫療費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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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確認勞動能力已經評估,勞動能力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存在工傷等級)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內不得解除。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的遣散費作為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暴露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處於診斷期、醫學觀察期;
(二)在單位內因工病或者因工受傷,確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者非工傷;
(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的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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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程度後,作為確認賠償的依據。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More
企業收購後員工的薪酬如下;
1、從A公司到B公司的調整屬於集體行為。 雖然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但A公司沒有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服務年限應按連續計算。 發生糾紛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服務年限自與甲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