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的辭職和學校聲稱的42萬是怎麼回事?

發布 健康 2024-06-07
1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忻州師範大學資助該教師攻讀博士學位,條件是該教師博士畢業後在學校工作五年,但該教師違約,提出工作一年後離開。 學校只能要求賠償42萬元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主要原因是老師沒有等到合同期滿才離開公司,賠償金是違約金,雙方沒有達成協議,訴訟仍在進行中。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老師收到學校大筆經費後,想從學校辭職,去更高的地方找工作,學校同意接受辭職,但要求老師賠償培訓經費42萬元。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忻州師範學院與賈某清於2018年簽署《協議》,約定賈某清必須在忻州師範學院任職五年(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方可提交轉學申請,2019年9月25日,賈某清向忻州師範學院遞交辭呈,並按照協議, 忻州師範學院向賈某清索償42萬培訓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一名高校教師辭職,但學校拒絕釋放他,否則他將不得不賠償他42萬元的培訓費,雙方發生爭執。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一般是肯定的。 在教師的勞動合同中,幾乎無一例外都有違約金條款,違約的就是違約教師向學校支付違約金,學校違約向教師支付違約金的情況非常罕見,很多教師因為需要工作而不得不接受這種權利義務不平等的勞動合同。

    教師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未履行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計算支付違約金。 一般按未履行1年期限的學校補償10000元以上計算,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此外,也有一些勞動合同規定,教師不遵守單位工作紀律,或各項任務年終綜合考核不達標或屬於落後階層的,必須向學校支付數額不等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示或者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一方不繳納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義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取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起訴學校,學校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走法律程式,可以去當地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有免費律師幫你打官司。

    如果不想提起訴訟,也可以去司法局找人調解,與學校協調。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近日,一則新聞引起網友關注,某高校老師與學校提出辭職,但被學校拒絕,隨後學校要求老師賠償他42萬元。 有網友質疑這樣的補償是否合理? 首先,老師通過學校得到了很多資源,學校也付出了大量的金錢和人力來培養老師,所以老師成功後想離職,對學校進行補償是正確的。

    至於賠償金額,需要老師和學校雙方協商。

    首先,大學教師能得到什麼樣的經濟支援? 首先,學校不僅培養了這位高校老師,還為這位老師提供了大量的網路資源。 這些資源都不能用貨幣來衡量。

    學校之所以花大價錢在學校培訓教師,是希望老師們成功後能夠為學校做出一點貢獻。 但在用盡了學校的資源後,老師選擇辭職,去更好的平台。

    這可以說是比較自私,違背合同。 既然雙方達成的協議已經違反,那麼進行賠償就比較合理了。 至於42萬元的賠償是否合理,需要老師和學校達成協議。

    雙方協商最終賠償金額更為正確。 如果他要求,不僅僅是一方必須支付這麼多費用。 老實說,學校確實在培訓教師上花費了大量金錢和人脈。

    老師們接受了學校這麼多苦心的培訓,應該為學校做出一點貢獻,不要在接受學校的培訓後立即去其他更好的平台。 這種行為真的比較自私,只為自己著想,只想著未來卻不考慮學校。 在這種情況下,未來的雇主也會不信任你。

    它也會對你未來的工作產生影響。 希望企業不僅要對員工有誠信,而且員工也要有一定的誠信和對自己單位的敬業精神。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非理性。 因為教師屬於事業單位,所以在聘用時應按照勞動合同行事。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不合理,離職老師不應該得到補償,這所學校的做法對老師不公平,不應該得到那麼多補償。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非理性。 無論你從事什麼行業,都應該有相應的勞動合同,在入職前一定要看合同的內容,必要時可以選擇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因為老師在合同期滿前辭職,學校要求賠償是合理的,但問題是42萬元是否太高還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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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回答2024-06-07

1. 個人提出辭職有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經用人單位同意,可以書面解除勞動關係後立即離職,可以要求支付剩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辦理辭職手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