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工人可以簽訂僱傭合同,臨時工可以簽訂合同嗎?

發布 社會 2024-06-18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不可以,要麼要籤長期合同,要麼要打臨時工,同乙個人只能和一家公司簽訂乙份勞動合同,這也受勞動法保護,還有社保等福利。 臨時工無權獲得額外福利。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不可以,勞動合同一般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義務和權利而達成的協議。 勞動者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一種勞動合同,如果同時簽訂長期合同和臨時合同,如果在報酬、福利、用品和養老保險繳費方面發生爭議,受害的肯定是勞動者,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約定的合同期限內只能簽訂一種合同形式。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僅僅說僱傭合同是長期工人,合同是臨時工人是不夠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關於保護雙重僱傭關係的規定,個人簽訂兩份合同的要求符合兩點。

    首先是簽訂的兩份合同不能都是全職員工,你顯然對此感到滿意,因為你的第二份合同是臨時工。

    二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前期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你給出的這個條件不足以判斷。 請注意,無論您是長期工人還是臨時工人,都只有正面和背面。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當然不是。 根據勞動部門規定,單位和個人不得簽訂多份不同內容的合同(陰陽合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僱傭合同。 臨時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從事臨時工作的勞動者在限額之外訂立的勞動合同。 適用於短期、臨時工作的工人。

    臨時工是計畫經濟時代的乙個術語,在《勞動法》實施和勞動合同制度全面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和雇員都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雇員享有同等權利,因此,過去意義上的臨時工相對於正式工已經不復存在, 用人單位在臨時崗位上,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為其建立各項社會保險。對於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的臨時工,用人單位在續簽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勞動者的要求,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約明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 兼職工人簽訂勞動合同。

    臨時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從事臨時工作的勞動者在限額之外訂立的勞動合同。 適用於短期、臨時工作的工人。 臨時僱傭合同一般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在於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礎,勞動合同是建立民事和經濟法律關係的基礎,對合同標的的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勞動者,另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公民又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和法人,對勞動合同的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合同標的的地位不同。

    補充: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兩者關係從屬關係,勞動合同主體之間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獨立平等的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一方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 勞動合同沒有必要對此作出規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某項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完成某項工作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簽訂以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兼職工人是勞動關係的一部分。 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還應簽訂相應期限的勞動合同,明確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其合法權益也應受到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自受僱之日起。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日後參考。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確立勞動關係。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臨時工勞動合同的簽訂。 臨時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除勞動者之外從事臨時工作的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適用於短期、臨時工作的工人。 不簽訂僱傭合同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限期勞動合同不是臨時工,而是正式工,臨時工是指兼職工,一般簽訂口頭僱傭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的; (三)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未續簽勞動年限晉公升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則洞窟消解分析:

    無限期僱傭合同不是臨時工,而是正式工,兼職工是兼職工,一般簽訂口頭僱傭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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