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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雇主拖欠的任何報酬可以要求雇主償還。
這與是否已經超過一年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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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超過一年的勞動爭議不能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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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如果是公司拖欠工資的一部分,也是你應得的,而且也受到勞動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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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加班時間表作為依據,也可以附加訴訟,說不定能得到相應的賠償,相信法律法規,運用好法律知識,拿回勞動成果。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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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件仍在進行中,可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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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沒有終止,就可以在工作時向用人單位申請加班費。 由於訴訟階段仍在進行中,因此可以要求重新申請額外的索賠材料,以便勞動仲裁案件可以一起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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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追溯,公司一般必須將加班記錄儲存兩年或更長時間。 如果公司無法提供,則根據訴訟方的說法,當然有最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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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案件尚未立案,可以加訴,且證據充分,要確認勞動關係,需要先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確認,如果一方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滿意,可以申請上訴。 如果案件已經判決,則只能在另乙個案件中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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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最好去勞動局了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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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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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的投訴中沒有提到這一點,這可能沒有得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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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中,我想這不好再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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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加班費的,可以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訴訟,申請勞資糾紛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請求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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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勞動爭議時,職工要索取加班費的,只能索取加班期間發生的加班費,不能索取非加班期間的加班費。
2.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工資的年度領先情況;
4)勞動合同終止後,未按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1. 公司可以強制加班嗎?
1、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偽裝來源強迫勞動者加班。
2、此外,《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3、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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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加班費可計算至勞動爭議發生前一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量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計量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勞動計量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拒不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老敏虛構行為的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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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爭議的,申請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的時效期限可以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的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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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加班費主張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勞動關係終止的,要求支付加班費的仲裁訴訟時效為一年,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計算。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時效期限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世2010年第12號)第九條規定:“勞動者要求加班費的,應當承擔加班存在的舉證責任。 但是,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加班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未提供,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根據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資表應當至少儲存兩年以備日後參考,用人單位的證據未儲存超過兩年的,由勞動者承擔全部舉證責任。 因此,由於證據不足,一些超過兩年的加班費往往得不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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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在實踐中,基本上是兩年的保護期,因為法院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兩年,而用人單位保留勞動者的出勤時間為兩年,所以訴訟時效只有兩年,而勞動仲裁往往只保護一年,因為勞動爭議仲裁的訴訟時效在一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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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員工因勞動爭議而起訴法院,法院一般支援員工支付2年的加班費,如果員工沒有提高班速的證據,一般不會得到支援。 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追回兩年前的加班工資,但勞動者需要承擔全部舉證責任。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月工資、加班時數、次數; 週末和週末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月工資加班時數的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計算方法:
月工資:加班時數的3倍。 加班證明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書、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期間工作的書面記錄、電子郵件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100%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但勞務派遣者與派遣企業之間發生勞動報酬的事實。 >>>More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 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賣賣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領取用人單位的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 >>>More
借調是指用人單位將雇員借給他單位使用,借調期間由用人單位管理的臨時僱傭關係。 在借調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只是臨時借用,勞動關係在原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仍然存在,因此勞動者只能向原用人單位主張工資權等相關合同權利,但借調單位有義務注意被借調員工的安全, 並應當對因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在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存在聯絡的情況下,根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保險關係來判斷勞動關係,最符合勞動者的利益。 >>>More
勞動關係的主體具體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需要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從法律上講,勞動關係主體只要求具有普通民事主體的資格,而不要求具有勞動者或雇員的資格。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