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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與菸草法》第17條的規定,婚後房產證上寫有一方當事人的姓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夫妻之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財產的歸屬或者財產的所有權另有約定的,應當執行該協議。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收入;
智財權收益;
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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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記住,有時間保護,婚後購買即使沒有雙方的名字也被視為雙方的財產,婚前的財產在婚後八年被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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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結婚以來,你買的房子都是共同財產,不管寫是誰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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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婚後買房並寫上一方的名字是共同財產。 在新頒布的《民法典》中,沒有對房地產部分進行修改,房地產分配問題繼續沿用舊法。
男女雙方婚後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由夫妻平分; 如果一方在婚前購買了房產,而沒有以一方的名義登記還款,則該房產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如果有還款,那麼一方需要補償另一方的共同還款和增值。 但是,也有婚後只有一方的名字寫在房屋名稱中的情況,該房屋不屬於共同財產的一部分也就是說,房產的房錢是個人婚前財產,當全額購買時,該房產就是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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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房地產證明中只有一方的名字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無論地契是以一方的名義還是以雙方的名義,它都是共同財產。 其次,很明顯,產值,即房屋的價值,是根據市場價格計算的,而不是根據原始購買合同的金額計算的。
再次,區分股權部分和債務部分。 如果涉及貸款,必須首先刪除貸款部分。 換言之,購置房屋的一方向未購置房屋的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房屋所有人單獨支付剩餘的本金和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夫妻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智財權收入;
4、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遺囑、贈與合同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該模型是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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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未經夫妻雙方明確約定的,只應在房產證上寫上其中一人的姓名,並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父母雙方都出錢買房。
閔某或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該不動產可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
如果父母一方出錢,房產證只能寫乙個人的名字,如果父母雙方共同出資,貸款由年輕夫婦償還,則房產證上寫上年輕夫婦的名字,這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即使父母一方支付了償還貸款的費用,只要在房地產證明上寫上年輕夫婦的名字,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3.單方面父母支付房屋費用。
如果父母單方面出資購房,婚後買房算不算共同財產? 司法解釋規定,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投資人的兒子、兒子的兒子只視為贈與其中一方子女,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2、雙方購買但尚未登記結婚的房屋的產權是什麼。
一男一女為用雙方出資購買的房屋舉行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登記的,在兩種情況下,應當區別對待:
(1)如果事實婚姻構成,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無論是否登記,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二)不構成事實婚姻的,符合有脊梁結婚條件的,可以重新登記,重新簽發後,該房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雙方拒絕重新登記結婚,則他們在法律上不是夫妻,而是屬於同居關係,並且如果對同居期間雙方擁有的房屋的出資份額和產權份額有協議或協議, 應當按照協議辦理;如無約定,對房屋產權有爭議的,以產權證上登記的姓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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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產證上是否只有夫妻一方的姓名是共同財產,主要取決於購房時的財產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如果是以共同財產購買的,則該財產也是共同財產; 否則,它是個人財產。 2.《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對Molu的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國家拆遷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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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姓名,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歸還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前一方租用、婚後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登記不動產,另一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另一方在離婚時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九條 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的,應當認定為贈與子女,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是贈與雙方的除外。
雙方結婚後,如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按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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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房子是夫妻結婚後購買的,即使地契上只有配偶一方的名字,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為購房合同和地契上有時間,結婚證上有時間證明, 無需擔心;相反,如果是在婚前購買的,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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