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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讓學生住住宿並不違法,但可以說學校的管理制度不包括住宿,或者學校的宿舍不夠,有的學生不提供住宿。 這個時候,你可以和學校溝通,如果能留下來,學校肯定會提供住宿,但學校不允許學生留下來,這不是違法行為。
如今,學校一般都有寄宿學校或非寄宿學校,非寄宿學校不會為學生提供住宿。 放學後,學生是回到家裡,還是在學校旁邊租房子,這都與學校無關。 一所學校不為學生提供住宿並不違法,只是這所學校的管理制度是這樣的,就是不給學生提供住宿。
另一種情況是,學校可能是寄宿學校,但學校的宿舍不夠用,有的學生可能會遲到報到,宿舍已經分配好了,有的學生可能住不進學校的宿舍。 然而,這並不是學校的故意行為,而是學校確實陷入了困境。 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說學校不為學生提供住宿是非法的。
您可以與學校協調和溝通,以找到最佳解決方案。
如果學校能提供住宿,肯定會讓學生留下來,所以如果學校不讓學生留下來,那就找學校不讓學生留下來的原因,然後針對原因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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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法律法規;
2)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政策,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教學標準,確保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被教育者、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四)協助受教育人及其監護人以適當方式了解受教育人的學習成績和其他相關資訊;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專案;
6)依法接受監督。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以下權利:
1)按照章程進行自我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人員;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懲;
5)向獲獎者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
(六)聘用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並實施獎懲措施;
(七)管理和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資金;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干預教育教學活動;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準則,尊重教師,養成良好的思想品格和行為習慣;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4)遵守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教育教學應當平等對待學生,注意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進行體罰、隱蔽體罰等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組織架構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設施、裝置等;
4)有必要的資金和穩定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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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學校不允許學生住宿,那不是違法的,學校有校規,學習有困難,或者有原因,找個房間租住,不住就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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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所有不適合你內心的東西都當成非法的,研究法律,看看它是如何監管的! 學校不允許學生住在宿舍,取決於以下兩件事:第一,學校是否為寄宿學校; 其次,學校宿舍不足以容納所有學生。
如果你有足夠的住宿,學校不會讓學生住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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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並不違法,學校不允許學生留下來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肯定不違法,如果真的路很長,可以通過與學校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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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學校沒有住處,學校不讓學生住宿舍並不違法,但如果有住處,那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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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並不違法,學校沒有規定學生必須住在學校,他們可以自願選擇,如果你的孩子不適合寄宿生活,學校當然可以不讓他留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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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學生們迫不及待地想出去租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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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絕對不算,主要看為什麼不允許學生住宿舍,是什麼原因,不是所有的學生都被允許住在宿舍條件可能不夠,所以住在附近的學生應該讓他回家住,這也是乙個客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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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允許學生住在宿舍是否違法? 這不是違法的,但不合理。 視情況而定,如果已經放假,則不允許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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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允許學生住在校內並不違法,學校根據學校的條件決定學生是否住在校內,並為學生做出合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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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您好,一般來說,高校都希望學生住在校園裡,不讓學生住宿舍並不違法,但有點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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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並不違法。 法律沒有義務要求學校為學生提供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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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並不違法,畢竟有些學校不夠大,所以住宿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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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允許學生住在宿舍並不一定違法。
一是要看學校的宿舍是否足夠,二要優先考慮離家較遠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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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出於安全原因拒絕住宿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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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這取決於學校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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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讓學生住在宿舍一定是有原因的,否則學生宿舍對他們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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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它離家很近,而你不需要它,這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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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什麼學校,有些學校不允許住宿,但這個問題應該在你上學前由學校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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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學校不允許學生住在宿舍,是否被視為違法? 你好,什麼意思? 本來,如果有住宿,就不准你乙個人住,還是不准你住? 讓我們談談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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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並不違法,讓我們看看學校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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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地方是我學生的家,畢竟它很遠,所以你可以和學校附近的幾個人合租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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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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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學校無權強制學生住在學校,《教育法》規定,寄宿學校是根據需要設立的,而且只是為了保證居住在分散地區的學生入學,學生不強制住在校園裡。 但是,學校希望學生為學生著想而活,要向學生家長交代,畢竟學生是家長交給學校的,學校要對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三條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寄宿學校,確保分散地區的學齡兒童、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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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接受學校的決定,讓孩子認錯,然後家長要與班主任聯絡溝通,同時在親友中尋找能與學校領導和其他老師取得聯絡的人,爭取盡快撤銷對孩子的處罰,盡快恢復正常學習。
住宿可以培養學生獨立生活的能力。 目前農村小學學校分散,很多學生的學校都在家門口(大部分是低年級),學生在家吃住,穿衣吃飯,父母幫忙,上下學校接送父母。
注意事項:孩子在學校吃飯和生活,集體生活。從很小的時候起,他就受到集體主義的影響。
容易養成對集體的熱愛、對勞動的熱愛、勤奮和樸素,不亂花零花錢。
良好的習慣。 學生生活在這樣的集體環境中,可以逐步改變依靠父母買衣吃飯的壞習慣,可以很好地培養自強自強的思想道德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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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違反學校住宿規定不是特別嚴重,讓孩子認真檢討和改正,可以和學校管理人員協商觀察後遺症,給觀察期,如果實在不放過房子,只能自己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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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孩子違反了學校住宿規則,取決於違反哪一項,如果違反了條款,則不允許住宿,只能自己承擔。 如果不是特別嚴重的錯誤,您應該承認錯誤並深入審查並獲得您的理解,以便獲得通融。
你也可以要求班主任或校長承認錯誤並談論情況,這通常是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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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只能和學校協商一下,看看學校能不能開放或者寫乙份保證書,學校能不能通融。
如果它真的不起作用,我認為除了遵守學校的規定之外,我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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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和校長談談,看看是否有機會被原諒。 如果沒有機會,只能到教育局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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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老師詢問情況,讓孩子主動認錯,寫保證書,主動改正錯誤,爭取老師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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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接送孩子的唯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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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不要讓你住在校園裡而沒有其他處罰? 還不錯,你先接受學校的決定,讓孩子認錯,然後家長多聯絡班主任,同時在親友中尋找能趕上學校領導和其他老師的人,爭取盡快撤銷對孩子的處罰,早日恢復正常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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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違法。 學校強迫學生住在指定宿舍,是加強對學生統一管理、保障學生安全保障的強制性制度性措施,因此學校的這種行為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
法律沒有規定大學生必須住在宿舍,但為了學生的統一管理和安全,普通學校強制要求學生住在宿舍。 即使學生的家在學校所在的市區,他們也需要住宿。 當然,如果你的家離學校較近,可以直接申請不住宿,只有徵得部門和學校相關領導的同意後才能辦理。
如果學生不選擇住在學校,則需要學生家長簽字同意,證明學生和學生家長接受學生的自我保護,學校對學生離校後的任何意外或事故不承擔責任。
大學是提供教學和研究條件,授權授予學位的高等教育機構,是與社會經濟和政治制度相互關聯,有利於先進學術的傳承、研究、整合和創新的高等學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處置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排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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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准學生留校是違法的,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進行體罰、隱蔽體罰等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學生在校是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校教師無權拒絕學生住宿。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叢中拆遷》的有關規定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 2)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政策,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教學標準,確保教育教學質量;(三)維護被教育者、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四)協助受教育人及其監護人以適當方式了解受教育人的學習成績和其他相關資訊;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專案;(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有組織結構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師;(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設施、裝置等;(4)有必要的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但前提是學生沒有違反校規和紀律,如果違反了相關的校規和紀律,那麼學校有權不讓學生住在學校。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以下權利:(1)根據其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人員;(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懲;5)向獲獎者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六)聘用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並實施獎懲措施;(七)管理和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資金;(八)拒絕培訓或者不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干預教育教學活動的;(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教師無權作出決定,但教師有權根據違紀學生的表現向學校建議取消住宿權! 在寬鬆宿舍的情況下,學生留在學校不讓他們留在外面並不違法,這是為了學生的安全,也是保證學生安全的措施。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第38條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會批准。 勞動合同的解除由您自行決定,您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您已經書面通知,那麼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您無需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情形之一,您不僅不需要提前30天提前,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經濟賠償。 >>>More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這種情況不受保護! 但是,如果貸款人不知道借款人貸款的目的,比如借款人欺騙貸款人有其他目的,那麼當然要受到法律的保護!
如果學校與電子廠有實務教學協議,在學生理論學習期間帶學生到電子廠實習、觀摩、現場教學是正常的; 允許學生(未成年人)工作(為他們的勞動)是非法的。 很多在我國讀書的大學生已經成年,在放假期間,也被允許在社會單位、企業、工廠工作,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可以讓學生的實踐活動融入社會,也減輕了部分學生學習成本的壓力。 如果我對你感到滿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