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共有的財產的所有權仍可確認嗎?

發布 社會 2024-06-30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所有權聽起來沒有爭議,所有權不就是股份共享嗎?

    如果由於繼承、交易等原因導致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當然可以通過訴訟來確認。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法律分析:1)一方在婚前用自己的資金購買的房屋。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用自己的資金購買了房屋,但由於某種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則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房屋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父母一方或雙方購買的房屋。如果父母一方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登記在投資者子女名下,則該房屋應視為僅贈予其中一方子女,該房屋應被確認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是,如果財產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房屋是用父母雙方的出資購買的,產權登記在子女一方的名下,則該房屋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的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一方簽訂購房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的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償還借款的,發生糾紛時,可由雙方協議處理,約定不成的,歸登記產權的一方所有,但抵押權由雙方婚後償還, 以及相應部分的積分增值,應當由產權登記方在離婚時補償給另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由凱橋市當歸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償還夫妻的個人財產。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共有所有權分為共有權和共有權,共有權分為共有權和共有權,房地產的共同所有權按份額確定如下。

    1.聯合建設。 兩人以上,應當按照約定,按照一定比例依法共同出資、出資、出資。 或一方出資、出資,另一方出資,或一方出資,另一方出資,共同出資等,房屋建好掩埋後,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分配。

    2.合資企業購買。 共同所有人按其貢獻的比例分享房屋的所有權。

    3.共同繼承。 遺產中有些房屋不能分割一人,不能分割時,只能將房屋分成若干部分,由繼承人按份額繼承,從而形成繼承人之間的共同財產。 它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平等的,但每個人的份額是明確的。

    遺產分割前的共同所有權關係是共有所有權關係。

    5.共同摧毀男孩並獲得相同的禮物。 指多人共同接受房屋的贈與或遺贈。 上述共有產權房產與共有產權房產不同,在辦理案件時必須單獨處理。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房屋共有人享有以下三類權利:(1)主張分割自己份額的權利。

    在不影響整棟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股份共有人可以要求股份分擔,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補償。 (二)處分自己的股份。 共有人擁有相當於其房屋份額的唯一所有權的權利,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處置其房屋份額,例如出售、捐贈、放棄等。

    3)對其他共有人的股份享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是指當共有人出售其份額時,其他共有人有權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於其他人購買該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條 共有人可以轉讓其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 其他共有人在相同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百零六條 共有人轉讓其共有的不動產、動產份額的,應當及時將轉讓條件告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公寓可以劃分。 根據《民法典》第303條的規定,共有人為維持共有所有制關係,同意不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嚴重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要求分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喪失共有權基礎或者有嚴重分割理由的,可以請求分割。 分割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304條第1款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法。 不能達成協議,可以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且不會因分割而貶值的,實物財產應當分割; 分割困難或者因分割而貶值的,按折價、拍賣、買賣所得價款分割。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為維持共有所有制關係,共有人同意不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嚴重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要求分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喪失共有權基礎或者有嚴重分割理由時,可以請求分割。

    分割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民法典》第304條第1款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 不能達成協議,可以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且不會因分割而貶值的,實物財產應當分割; 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而貶值的,按打折或者羨慕襪子通過拍賣、買賣獲得的價格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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