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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損壞、消耗或者丟失的,一方要求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賠償的, 它不應得到支援。雖然新《婚姻法》規定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存在而成為共同財產,但上述解釋也明確了婚前財產和婚後共同生活使用權的原則。
此時,有兩種情況:(1)婚前定金用於購買房屋、家具和家用電器等; (2)用於子女的教育、生活費等。 在前一種情況下,它可以看作是婚前財產形式的轉換,仍然是個人財產; 在後一種情況下,根據上述解釋將其視為損失,在離婚時不能要求另一方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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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個人存款不屬於婚後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僅限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婚後取得的財產。 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前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期間,是指從夫妻結婚到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的這段時間,在此期間夫妻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在配偶存續期間,配偶一方處分財產必須徵得配偶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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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一方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自動成為共同財產,因此,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積蓄,仍然屬於一方,即使離婚也不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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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前的存款算不算婚後共同財產?
1. 婚前存款不視為婚後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一直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轉化為夫妻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第一配偶在婚前獲得的財產。
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婚前存款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則婚前存款將因結婚而轉換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2. 婚前定金需要公證嗎?
婚前押金可以公證,但不是強制性的。 存款、玉石、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屬於產權隨時變動的動產,不像房屋、汽車等產權明確的不動產,如果雙方將來離婚,很難證明或明確這些動產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為避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建議婚前定金在公證處公證。無論婚前按金是否到期,都屬於存款人一人,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以一般情況下不影響離婚財產的分割。
在財產分割中,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一般按照平等原則進行分割,但如果夫妻之間對財產分割的比例另有約定,或者一方的財產屬於另一方,只要協議屬實, 可以按照協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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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無特別約定的,押金也是婚後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是合法的個人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存在而自動成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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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儲蓄通常不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除非另有約定。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應認定為一方財產,但雙方以合同形式約定該財產為共同所有的,只要不違法,就按照約定認定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達成的協議,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無過錯方權鳳帆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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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存款不屬於婚後雙方的共同財產,但雙方約定除外。 法律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不能因婚姻存續而轉為共同財產。 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的所有權,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如果婚前個人儲蓄約定由雙方分享,則該儲蓄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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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款若無特別約定,也是婚後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是合法的個人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存在而自動成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四)以占卜方式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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