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父母生前沒有對財產進行公證,或者立下有效的遺囑,那麼他所有的直系親屬都可以來領取這筆財產,啊,當然,這對乙個正常的家庭沒有影響,但如果是大集團、大企業,就有可能因為乙個舵手的趨勢而造成乙個集團的崩潰, 因為每個人都想得到自己的那份利益,然後就不能一起工作了,企業自然會分崩離析。因此,我認為財產繼承人的問題應該更加明確,明確第一和第二繼承人。
-
我個人認為,財產繼承條款的缺點是手續太多,太複雜。
有時候要繼承一處房產,就需要走很多手續,有時候可能一兩個月就沒能完成這件事,如果能簡單一點,那就方便多了。
一般來說,關於財產繼承的規定非常多,規定也非常嚴格。 除了多一點手續,其他一切都很完美。
-
財產繼承的缺點是,如果父母在生前沒有對遺產進行公證或分配,子女就不是全部繼承人。
父母去世後,財產的繼承就變成了所有與父母有血緣關係的人都可以來爭奪遺產。
這意味著父母和兄弟姐妹都有繼承權,有多少人捲入了這些複雜的關係?
如果父母家大,不願意放棄繼承權,那麼就會有糾紛。 這是非常繁瑣和沒有人情味的。
-
財產繼承順序如下:配偶、子女、父母依次為先。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二階繼承人。
但是,在規定中,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繼承權。
也就是說,有一天你父親突然帶回了乙個從未見過的“私生子”,那麼別人的繼承權就和你一樣了。 從合理的角度來看,這有點“不公平”。
-
我覺得最不足的地方就是孩子繼承了父母的房產,如果沒有正確的遺囑,那麼在徵得七姨八姨同意的情況下去公證處是非常非常繁瑣的,有時候我覺得獨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的繼承是很肯定的, 為什麼要經歷這麼多過程?
-
繼承制度是規定死者生前財產如何轉移給他人的法律制度,我國的財產制、我國的財產制、我國工業基地制度、工業基地四隋中學制度的建立,對鞏固社會主義家庭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我們一直在追求五項基本原則,男女平等,供養老人和撫養孩子,照顧傷病殘障。 因此,中國的繼承制度非常完善,沒有任何缺點!
-
對此,應注意法定繼承人有撫養能力、被繼承人由他人撫養和照顧的遺產的處理。 此外,重要的是要掌握繼承的代位權以及它們之間的區別。 遺產分配原則也是法定繼承中的乙個重要問題。
-
我認為,在很多農村地區,人們沒有立遺囑的習慣,所以有些人在分配財產時會有一些分歧,而且因為沒有遺囑,大家不知道如何正確分配,即使通過法院解決,也很難讓人滿意地接受, 我認為有必要在農村地區普及傳承知識。
-
1.首先,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承擔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即繼承人不對被繼承人以自己的固有財產承擔的債務承擔責任。
2.其次,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權利,同時免除被繼承人債務的償還責任。
3.第三,債務的清償優先於遺贈的執行。
-
如果父母生前沒有立遺囑,那麼如果死後有祖父母,那麼孩子可能不是唯一的繼承人。 還需要繁瑣的公證。
-
我認為繼承的缺點是人們普遍缺乏對繼承的理解,這導致了許多違背目的的繼承家庭成員的例子。 因此,還是要普及這一規定,盡早立遺囑,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
我認為遺產應該像在其他國家一樣徵稅。 現在的情況是,一些豪門的後代指望躺著享受幸福,沒有向上的動力。
-
類似於古代皇室的長子繼承制,應該是有能力的人的住所。
-
1. 遺囑是否有效取決於遺囑的寫法:有效還是部分有效。
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會建議他先進行繼承公證,將房屋轉移到所有繼承人的名下,然後立遺囑。
如果他確實要求立遺囑,他也可以這樣做:有兩種具體情況。
1)遺囑有效。因為沒有繼承權,所以房子的所有權沒有轉讓,所以其中一棟房子必須有他的份額。 如果遺囑是寫的:
他會把自己那份房子給女兒'。那麼遺囑就具有法律效力。 不需要其他兒童的同意。
2)遺囑部分有效。因為沒有繼承權,所以房子的所有權沒有轉讓,所以其中一棟房子必須有他的份額。 但房子不一定是他的財產。
假設遺囑上寫著:“把房子給女兒”。 那麼它就是部分有效的,也就是說,屬於他的那部分財產在他死後按照遺囑執行。
2. 父親的遺囑後來處置了另一所房子。
然後家裡還有父親的份額。 遺囑如上有效。 可能有效,可能部分有效。
3.由於兩份遺囑都是經過公證的遺囑,如果發生衝突,後乙份遺囑將取代前乙份遺囑。 由於經過公證的遺囑具有最高的效力,如果不一致,則以後者為準。
4. 我是公證處,有任何問題可以和我談談。
-
1. 不可以,孩子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處置房屋應徵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
2.你只能通過遺囑將你的房子份額交給你的兒子,但你不能直接把房子給你的兒子。
相關法律詳見《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
1.不可以,孩子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房屋的處分必須在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下進行,否則處分無效。
2.妻子去世後,夫妻財產的一半成為丈夫的個人財產,剩下的一半是妻子的遺產,由丈夫和所有子女平均分配。 丈夫可以立遺囑將其財產分配給他的一些繼承人,但其處分僅限於他的個人財產和遺產,並且不得侵犯其他子女繼承母親財產的權利。
-
1.丈夫的法律行為是有效的,在妻子去世後,他有權獲得四分之三的遺產,並有權擁有遺產的所有權,並有權根據法律規定處置他的部分。
2.根據《中華民法通則》的規定,繼承遺囑自遺囑立下後生效。 當遺囑以多種方式存在時,按以下順序:1只是乙個遺囑......
法律分析:放棄繼承權應首先註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申報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具有繼承權的繼承權的編號,並註明所有繼承人的情況,並註明自願放棄繼承權。 最後,空付款由申報人簽字。 >>>More
這是乙個複雜的問題。
首先,這取決於你的阿姨是否主張她的權利。 一開始,她爺爺的遺囑是把房子給她,所以她有權要求房子的繼承權,把房子轉讓給奶奶,這侵犯了她的權利,她可以要求歸還。 但是,如果她願意放棄這個權利,那麼房子仍然是奶奶的。 >>>More
如果父親名下的兩處房產是父母婚後購買的,那麼這兩處房產屬於他們共同財產,父親和母親各擁有一半,母親去世後,如果沒有遺囑,她占有的一半財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More
由於資本翻轉,四兒子和老人共同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即共同所有權。 分家時,一半的份額給了四兒子,剩下的一半是遺產。 它分為四個相等的部分,即每人居住的房屋的 1 8 份。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