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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延長一小時的工作時間不被視為違反加班規定。
根據《勞動法》和《職工工時規定》(174號令)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有的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工人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無論合作社工時制度如何實施,用人單位的綜合工時不得超過法定工時,超過法定工時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加班費或者安排補休。
《勞動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關於雇員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員工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第五條 由於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其他工作、休息方式。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因特殊情況或者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被違法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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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合理的,每週工作40小時,加班不能超過每天2小時,否則就是違反勞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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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加班是比較正常的,尤其是在資訊更新快、加班很普遍的網際網絡公司。 有時我不得不加班,這真的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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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之所以缺乏歡笑,主要原因是大家每天都忙於工作,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太多時間享受生活。 如果你有更多的時間做自己喜歡的事情,那麼整個社會很快就會重新活躍起來。 這對整個社會都有非常積極的影響,所以我希望每個人都能對這個工作制度有乙個合理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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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很滿足,我願意,這樣我每天工作兩個小時就可以休息一天,我也可以在生活中做一些我喜歡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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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因為每天都會很累,而且工作效率不會上去,會打亂我原本的生活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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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這樣的工作制度有利於保證自己的狀態,讓自己享受休息時間,所以個人是願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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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時工作制是國衫家族規定的8小時工作日,但社會上有多少人能堅持8小時工作日呢? 2019年1月下旬,一家名為杭州有讚科技的公司宣布實施996工作制,早上9:30到崗,工作到晚上9點。
這種工作制度的提議遭到了許多人的反對和抵制。 996工作制存在有什麼意義嗎? 事實上,現在社會上大多數人都過著白人和黑人的5+2生活!
白加黑5+2,不是因為你的工作效率低,而是因為他完成不了很多工作。
以我自己為例,平時工作時間的臨時工作剛好應付,當領導增加更多的工作時,你不可能只能占用自己的休息時間來完成,否則領導會認為你的工作或後悔能力不好。 那麼,8小時工作制的存在有什麼意義呢? 我認為提出 8 小時工作制是為了讓我們得到很好的休息,提高工作效率。
但是有多少人每天工作 8 小時? 或者我們可以堅持8個小時的工作,也就是說,不管你的工作是否完成。 該上班的時候努力工作,該下班的時候放下手頭的工作,分心地過日子。
但是在很多情況下,沒有辦法完成領導下達的8小時任務,所以堅持8小時就意味著我們的工作就不能完成,如果我們不堅持8小時工作制,占用休息時間上班,所謂的8小時工作制又有什麼意義呢?
也許這個時候,有人會說,加班與否,取決於你是否想取得進步,但誰不想在生活中取得進步,誰不想被領導表揚,在犧牲自己休息時間的前提下,進步和表揚真的值得嗎? 在提前消耗物質資本的前提下,去工作去追求,真的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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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如果您繼續工作超過 8 小時的正常工作,您將獲得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倍數。
例如,8小時工作的正常工資是80元,所以是每小時10元。 如果你繼續工作超過8小時,那麼你的加班費是人民幣。 每小時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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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區分分工和時間系統,是綜合系統還是標準。
如果合同中未規定,將適用標準工作時間。
超過八小時的加班費支付了 150% 的加班費。
基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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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加班費。 不定時工作制需要正規勞動部門備案,勞動部門同意實施。 讓我們看看你的單位是否有記錄?
並不是說單位領導說的就是它是什麼。 領導者經常出於自私而胡說八道。 如果經過查詢,確實有記錄,那麼就沒有加班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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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施其他勞動休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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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親愛的,我很高興為您服務,請稍等片刻,我需要一點時間在這裡打字,我為您回答。
我在公司工作了20年,最近我在單位連續工作了10天,其中工作日加班5小時,週六加班11小時,週日加班15小時。
您好,親愛的,我很高興為您服務,請稍等片刻,我需要一點時間在這裡打字,我為您回答。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責任。 如果員工在救援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則屬於工傷死亡; 如果不是上班時間生病,也不是上班時間死亡,或者不是因職業病導致死亡的,本單位不承擔責任。
連續工作10天違法嗎?
這並不違法。 只要是合法的,公司就有規則。
我提出的問題不會被公布。
不,向公眾發布它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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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你的直屬上司談談,立即明確表示,有太多的會議讓你感到疑惑。 並解釋說,這種會議除了延遲時間外,對您沒有任何幫助。 同時,向領導請示和匯報,能夠出席或參加這樣的會議(自然是要參加與你的工作職責密切相關的會議)。
如果你想來,公司的公共文化藝術,領導對它的把握和理解比較好,對自己的缺點也比較了解,而且你明確地提出來,而且大多數情況下,領導會允許你參加一些完全沒有必要的會議。
與人力資源部門(最好是你第一次面試的人)溝通,以表明招聘面試沒有提到頻繁和長時間的加班會議,你的計畫完全被打亂了,你無法向你的家人或親密的朋友解釋。 明確提出兩個建議,一是申請不參加或不參加這種會議(自然,在提到這篇文章的時候,可以反覆說,這種會議對自己理解公司的立場沒有幫助); 第二,如果能申請加班費,那就沒問題了,因為如果你有加班費,至少可以跟家人解釋一下(請放心,人事部肯定不會因為自己而允許開會加班費)。
第一種情況是,公司的文化是相反的,從公司成立之初或單位成立之初,CEO或領導本人就喜歡利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召開會議。 就是公司從一開始就已經建立了這種學習氛圍,想要擺脫這種事情,也不容易,因為已經是習慣了。 究其原因,是CEO或領導不願意占用員工的工作時間。
員工的工作時間主要是為了解決工作中的事務管理,尤其是一些CEO,他們規定員工要有吃苦耐勞的意識,所以他們規定員工應該在工作時間做他們應該做的工作,而把這種事情留給休息時間去做。
考慮到加班是否可接受,雖然公司是晚上加班開會到九點多,但也有可能要求其他公司晚上加班到十點,所以這裡需要考慮的是晚上加班是否可以接受,如果完全不能接受, 那就盡快離開,下次應聘工作時,就要問問有沒有加班這回事。可以問問公司的老員工或者白天觀察大家的經營情況等,具體分析一下公司晚上加班開會的原因,是公司的企業文化,還是因為最近新專案匆忙,或者是因為大家習慣了拖到晚上。 如果公司不加班製作文化藝術,而是出於其他原因,比如把開業推遲到晚上的習慣,那麼你可以清楚地向領導提出你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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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規定是6點下班,你要堅持下班,因為這是公司的規矩,沒有人有權讓你加班,如果你沒有完成你的工作,你可以適當地加班,但如果你的工作完成了,你可以在點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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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堅持下班,因為規矩是6點下班,6點以後就是我下班的時間,我不會選擇忍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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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總是按時下班,領導會理所當然地認為你應該在長時間後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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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你好,這是不合法的。 原因如下: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雇主應確保雇員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公司從8:30到17:30上班,19:00開始算加班,然後每天下班後,褲子不准走,還要加班到六點多,然後才算加班費。
您好,像這樣散布引擎蓋是不合法的。 原因如下: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雇主應確保雇員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我知道這個規律,我想問的是,他拿這段時間吃飯休息不算加班,然後其實根本就沒有吃飯休息,加班後,按照公司規定7點不算加班,加班時間就結束了, 那怎麼辦,你好,17:30以後算加班,工資是正常工作時間的倍。
您好,如安排員工加班,應支付不少於工亂所計工資、報酬的150%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給予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員工,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配合勞動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地球一小時”不要求關閉可能造成不便的電器,如空調、電視、電腦和手機,以及現代生活所需的各種其他基本電器。 如果每年關燈一小時確實是有益的,那麼為什麼不鼓勵關閉其他用電裝置呢? 不管別的不說,面對一盞20瓦的檯燈,幾個小時後會去哪裡?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