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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確認僱傭關係雙方的資格。 其中,企業用人單位的主要資格是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事業單位必須具有人事部門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 社會團體必須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 勞動者的主要資格主要是身份證,以證明他或她是否具有勞動權利能力(無論是否至少18歲或16歲,主要依靠自己的能力來撫養他或她的非在校學生)和勞動能力(如身體殘疾、 智力障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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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規定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換言之,該分行可以直接雇用職工作為用人單位,依法以分公司名義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安全監督和勞動爭議解決中作為分公司的行政相對人和當事人。 同時,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的,由成立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的,經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換言之,這些分支機構不能直接作為就業主體,只能作為就業主體。
用人單位可以委託用人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依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保障監督和勞動爭議解決中,用人單位為行政相對人和當事人,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被認定的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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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實體可以作為雇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2、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與非公務員、非建制人員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成為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
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單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和分行均被列為被告,分繳機構承擔用工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補充責任。 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經用人單位授權,應當以用人單位名義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用人責任。
勞動者與未申請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營業期限屆滿後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投資者列為當事方。 用人單位未申請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營業期限屆滿後繼續經營,以關聯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的出借人列為當事人。
在設立公司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的,設立單位不是用人單位,發起人承擔勞動責任; 公司成立成功後,因公司設立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由公司為用人單位,由公司承擔用人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頒發營業執照。 公司營業執照的頒發日期為公司成立之日。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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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是有權用人、有能力用人,利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 在21世紀,受《勞動法》約束的雇主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注意區別雇主跟雇主
1.含義不同。
用人單位是勞務派遣協議中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的僱傭的單位。 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權利和行為能力,利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的主體。
2.關係不同。
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是指通過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與其他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單位。
3.義務不同。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告知被派遣工人工作要求和報酬; 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並提供與工作相關的福利; 為在職派遣人員提供必要的崗位培訓; 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用人單位最基本的特徵有兩方面:
一是要合法成立,二是要有一定的組織結構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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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是指具有利用人權牟利和用人,利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的主體。 雇主包括: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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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在與雇員建立僱傭關係時,也被視為雇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組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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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權利和行為能力,利用勞動力組織大規模織造生產勞動,並向勞動仿製衫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單位。 在21世紀,受《勞動信用法》約束的雇主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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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不同型別的雇主:
1、依法登記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等各種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
企業、混合型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鄉鎮企業等。
2、依法批准登記的個體經濟組織。 即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僱傭幫手和收學徒。
3.依法設立的機構,包括文化、教育、衛生、科研等各種單位,如學校、醫院、出版社等。 它有權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使用工人。
4.依法設立的國家機關: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使用勞動者。
5.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
包括工會和婦女聯合會。
研究協會、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 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使用勞動者。
用人單位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非企業單位偽裝成非企業單位。
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解除、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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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我國勞動法出台,返禪用人單位如下:
1. 公司。
2.個體經營者。
3. 中介公司, 4.公共機構。
5. 學校。 6.種植和埋設礦山。
7.會計公司。
8. 投資公司。
9.國有企業。
10. 銀行。
11.證券公司。
12. 保安、清潔、物業、建築、房地產公司。
13.農業合作社。
14. 稅務會計師辦公室。
15. 合夥律師事務所。
16. **下屬公司。
我國現行勞動法中的用人單位包括以下單位:
1. 公司。
2.個體經營者。
3. 中介公司, 4.公共機構。
5. 學校。 6.工廠和礦山。
7.會計公司。
8. 投資公司。
9.國有企業。
10. 銀行。
11.證券公司。
12. 保安、清潔、物業、建築、房地產公司。
13.農業合作社。
14. 稅務會計師辦公室。
15. 合夥律師事務所。
16. **下屬公司。
我國現行勞動法中的用人單位包括以下單位:
1. 公司。
2.個體經營者。
3. 中介公司, 4.公共機構。
5. 學校。 6.工廠和礦山。
7.會計公司。
8. 投資公司。
9.國有企業。
10. 銀行。
11.證券公司。
12. 保安、清潔、物業、建築、房地產公司。
13.農業合作社。
14. 稅務會計師辦公室。
15. 合夥律師事務所。
16. **下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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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的就業權利和行為能力,自其合法成立之時起,自其依法撤銷之時起消滅。在21世紀,適用《勞動法》的雇主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其中,企業是指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國內企業和外資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是指在工商戶登記並雇用職工的個體工商戶;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是指通過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與其他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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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義務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違反約定,無故扣減、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用人單位無故扣減、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拒絕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用人單位除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報酬外,還應當額外支付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遣散費。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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