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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我爸爸和女方拿到了結婚證,也就是你結婚前買了一套新房,問題是你爸爸用他的名字申請了房產證: 1、房證下來之前,你和你爸爸去房管局申請了房主姓名變更; (這是最簡單的,但是不是還來不及) 2、要收集當時新房的購房契據、收據等相關依據, 3、如果第一條不行,只能去房產公證或贈與,這樣會傷害他們的感情,你要權衡情況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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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房產,需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購房合同、涉房產權證明等材料到房產管理部門申請; 審核通過相關稅費的繳納,辦理納稅手續; 開具稅務收據、提交收據、填寫申請表、收到受理通知書; 到交易中心領取房產證,房租管理部門會出具轉讓證。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登記物品的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中登記時即告完成。 不動產登記機關完成登記後,應當依法向申請人出具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書。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不動產轉讓、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不動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持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向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經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應當更換或者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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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轉讓需要乙份房屋買賣合同。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交易的第一步,也是完成房屋所有權轉讓的重要一步。 在二手房交易的情況下,除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外,還需要有房屋的房地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才能進行交易和轉讓手續。
房屋買賣合同中應載明的基本資訊包括:雙方的名稱和住所,房地產所有權證書的名稱和編號,房地產的位置、面積和邊界,地塊編號(土地規劃局批准的每份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編號), 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和期限、不動產的用途或者性質、交易和付款方式、不動產的交付時間、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其他工藝
合同簽訂後,需要提交轉讓申請,然後房地產管理部門將對房屋進行勘察評估,然後繳納稅費,出具轉讓單後再取得房地產產權證。 簽訂購房合同後,房屋交易雙方應盡快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轉讓。
房屋交易雙方提交的房產轉讓申請,由房產管理部門在15日內審核。 如果通過審核,將有專業人員根據需要進行測繪、取證和房屋評估。 不管是新房還是二手房,除了支付基本的住房還款外,還要繳納一定的稅費,這是拿到房產所有權證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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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轉讓是指通過轉讓、出售、贈與、繼承等方式轉讓房地產,房屋產權變更手續在房屋所有權登記中心辦理,即產權從一方向另一方轉移的全過程。 不動產轉讓有幾種不同的情況,如繼承不動產過戶、贈與不動產過戶、二手房過戶等。 財產轉讓流程如下:
1、不經地產中介簽訂合同轉讓房產證,合同條款和違約條款必須寫清楚,賣方必須親自簽字(如果已婚,夫妻雙方都需要到場簽字,即使房產證上只有乙個人的名字)。 2、提交申請 申請材料準備好後,一定要去地產局填寫一些**和乙份股票合同,股票合同上的金額必須與簽訂的合同上的金額相同。 3、繳納稅費 房產轉讓申請材料交給房產局後,房產局會按照收據單上註明的日期出具收據繳納稅款,一般需要15個工作日左右。
4、繳納稅款後,可取得房產證,買賣雙方交接,轉讓完成。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七條,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 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可以決定由同級不動產登記機關統一辦理本轄區的不動產登記工作。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另行辦理。
不能單獨辦理的,由縣級行政區房地產登記機構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老百姓**不動產登記部門指定。 國有重點林區林地登記、海島審批、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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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和轉讓。 在辦理買賣和轉讓時,雙方都需要簽訂買賣合同,雙方都需要攜帶相關檔案到地產局辦理轉讓手續和土地證轉讓,最後交房驗收。
2.贈送和轉讓。 贈與人和受贈人應攜帶相關材料到房管局簽署確認函,確認贈與是個人的真實意思,並繳納一定數額的稅款。
3.繼承轉移。 首先要找房評部門對房子進行評估,然後去公證處做傳承公證,然後對房子進行測量,攜帶繼承證明、房產證、測繪等相關資料到當地地產局申請房產登記申請, 審核通過後,將出具變更業主的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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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過程如下:
1、申請人向房地產登記機關提出所有權轉讓申請;
2、提交申請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證明、轉讓登記申請、註冊原因證明等材料;
3、受理申請,審核材料;
4、考試合格,出具房產權屬證書。
房屋所有權轉讓的條件如下:
1、房屋產權明確,不動產權未被司法機關以其他形式扣押或限制;
2、房屋過戶符合過戶規定,且房屋符合限售政策等;
3、買受人應當按照規定轉讓房屋,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變更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拒絕登記申請,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2)存在未解決的所有權糾紛;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超過規定的期限;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