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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勞動合同作為勞動爭議的證據之一,在法律上當然非常重要,如果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也是可以的。 公司會拿出來,如果公司不拿出來,你有權因為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無論是勞動仲裁還是勞動訴訟,在審判過程中舉證都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因此,手頭證據的使用也非常重要。 有時我們可能有很多對我們有利的證據,但不是每乙份材料都必須提交,但我們應該有目的地選擇提交,這樣我們才能舉出明智的證據。 我先給大家對勞動訴訟中的證據進行分類。
1、員工入職證明:如《入職登記表》、《入職通知書》等;
2、員工工作內容證明: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工作地點調整通知書》、《借調信》、《崗位描述》、《員工績效考核表》等。
3、約定工資和工作時間證明:如《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
4、員工工資發放證明:如“工資單”、“銀行打卡記錄”等;
5、員工具體工作時間證明:如《考勤表》、《考勤記錄》等;
6、員工辭職資訊:如《辭職交接表》、《解雇信》、《辭職申請書》等。
您可以要求公司償還您的加班費。
不知道大家對以上內容滿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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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多買了一點保險,沒付一百塊錢,幾十塊錢,建議以後送順豐快遞、EMS等快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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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可以得到賠償,但如果合同丟失,那就更難了; 建議您向勞動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遇到困難,可以聘請律師或向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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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損失與索賠的直接關係是什麼?
2.你的合同沒了,但公司的合同還在,如果是仲裁,可以要求公司把合同拿出來。
3.關鍵是我不明白情況如何,所以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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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給您造成的任何損失,您不能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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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指的是什麼樣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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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司勞動合同遺失可以補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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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遺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勞動者勞動合同文字的遺失,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的責任。
為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1、員工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字、資料、與公司有關的其他資訊;
2、職工工作的相關身份證明,如工作信函、員工證、員工服裝等與公司有關的證明;
3、公司給職工的制度依據最好是將整套資料蓋章或列印,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員工之間溝通的資訊,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通知等;
5、職工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進行對話,然後將筆錄記錄下來,並在記錄材料中反映領導的名字,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難以確認記錄材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通過證人和其他離職員工的證詞,證明勞動者在公司工作。
7、其他能與公司相關的材料(作品簽署的檔案)可以作為證據。
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盲人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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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喪失勞動合同的,應當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1、勞動合同已向勞動局備案,可向勞動局影印乙份,並讓勞動局加蓋公章。
2、工人也可提供工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的影印件。
這樣可以保證檔案的完整性,最重要的是嚴格遵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避免勞動糾紛。
一般而言,同一單位同一崗位員工的權利義務基本一致,根據規定,員工也應保留乙份副本。
1、不給員工勞動合同影印件怎麼辦?
該單位這樣做是非法的。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那麼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給勞動者勞動合同。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2、公司有幾份勞動合同。
兩份。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如果勞動者勞動合同遺失,可以聯絡用人單位補發。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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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遺失後可找單位重新簽訂合同或出具損失證明。
2.影印件即使加蓋公章,也不具有原件的全部法律效力。 因此,最好讓用人單位重新申請勞動合同。
3.複製品不具有預見性的全部法律效力,即複製品與原件之間仍有區別。 本單位無權擅自篡改合同,合同如有修改,必須簽字同意。
4、產假期間,員工不能隨意解雇,但經雙方協商同意,也可以解除合同。 只要你願意,你就可以續簽合同。 如果雇主不同意續簽合同,雇主可以在您的產假期滿後終止合同。
5、對於無限期勞動合同,在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除非雇主願意與您簽訂無限期合同。
6.最好的情況是找合同或重新簽訂合同。 如果行不通,如果將來真的要打仲裁或者打官司,就要把單位裡和你同崗位的員工作為你工作的參考標準。 但是,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1、《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員工申請仲裁,公司將無法證明合同,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重新簽字或向勞務管理部門申請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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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法律分析:如果不小心丟失了,可以要求另乙份勞動合同,即使沒有賠償也沒關係,只要能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那麼就不會影響索賠。
它不會影響,您可以要求另乙份副本。 只要雙方都能按照合同履行,輸了也沒關係,如果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解決。
親愛的,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兄弟,根據您的問題,您從法律角度分析的結果如下:給孝信,勞動合同的損失不會影響賠償。
法律分析:如果崇森不小心丟失了,他可以要求補發勞動合同,即使沒有賠償也沒關係,只要能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那麼就不會影響索賠。 它不會影響,您可以要求另乙份副本。
只要雙方都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輸了也沒關係,如果雙方因為合同的履行而發生糾紛,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解決。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得到補償。 在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12333,或向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之前,你應該有一定的在職工作證明:考勤卡、團隊考勤表、工作證明、銀行工資卡、銀行工資單等。 >>>More
法律分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除競業限制條款或培訓協議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其他違約金。 員工違約的,應當依法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More
如果雇主口頭說會解雇你,而你在收到正式的書面通知(加蓋公章)之前就準時上班了,如果你因為雇主口頭說你明天不能上班而不來,那麼雇主就會說沒有人說過不准你上班, 並且你已經曠工幾天了,你將被視為自願辭職。 >>>More
法律分析: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如(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經用人單位要求改正,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有法定解除僱傭關係,無償解聘; (二)除上述規定外,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支付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 依法規定,勞動合同正常解除的,按照用人單位服務年限給予勞動者補償; (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賠償標準的兩倍給予賠償。 因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不能一概而論。 >>>More
1、建議您提前乙個月辭職,因為對方不守法,不代表我們也不能守法。 在今後的勞動仲裁中,盡量建立對您有利的證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