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代為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發布 社會 2024-06-28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如今,很多工人都有乙個疑問,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首先,只要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公司與勞動者簽訂補充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雙方勞動關係成立之日起計算。

    雖然公司自雙方勞動關係成立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補充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應從雙方勞動關係成立之日起計算, 該行為應視為雙方協議簽訂的勞動合同,其權利義務也適用於勞動合同簽訂前的勞動關係期限。而且,追溯性承認使得當事人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勞動關係的存在也受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約束。 因此,公司將不承擔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責任。

    因此,最好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與用人單位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日後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工資的兩倍。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協商一致的原則,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第十條 勞動關係成立時,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就是有效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一)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致使對方違背本人真實意圖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因此,只要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禁止胡說八道的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一)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不良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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