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翻譯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發布 社會 2024-05-04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或者投資者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並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該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雇主,成為單位成員,承擔一定種類的工作、崗位或崗位,並遵守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章制度和其他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當了解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僱傭合同的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雜項。 用人單位必須與試用期內實行試用期制度的勞動者簽訂合同,試用期屆滿後方可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調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以原用人單位的勞動年限計入新用人單位的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了遣散費的,在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新用人單位在計算支付遣散費的服務年限時,不計入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1. 合同翻譯是什麼意思?

    1、工程合同的翻譯屬於工程轉讓,屬於違法行為。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專案。 中標人不得將中標專案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專案肢解轉讓給他人。

    根據合同或經投標人同意,中標人可以將中標專案的部分非主要和非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9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專案。 中標人不得將中標專案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專案肢解轉讓給他人。

    根據合同或經投標人同意,中標人可以將中標專案的部分非主要和非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合同的人應符合相應條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對分包工程的投標人負責,分包工程的接收人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2、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主要包括:專案概況、合同期限、質量標準、合同價格及形式、專案經理、合同檔案組成、承諾及合同生效條件;

    2、具體還包括:總約、發包人、承包商、監理人、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與環保、工期與進度、材料與裝置、試驗與檢驗、變更、調整、合同、計量與付款、驗收與專案除錯、竣工結算、缺陷責任與保證、違約、不可抗力、脊柱保險、索賠與爭議解決。 在實踐中,我們建議採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的示範文字或律師審查的文本來規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沒有翻譯合同。 它應該是合同分包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指派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按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了遣散費的,新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解雇時,不得依法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計算支付遣散費的工作年限。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勞動者與公司簽訂違法勞動合同的,可以被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且勞動者已經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的翻譯可以拒絕。 用人單位需要提前與勞動者協商轉讓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以以勞動合同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關係,並可以要求支付遣散費。

    如果員工同意,應重新與員工簽署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者受傷的, 規定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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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個回答2024-05-04

還行。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應當根據保險種類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More

7個回答2024-05-04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主要在於法律依據和主要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未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無合同,企業違反勞動法,員工可以相應獲得辭職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勞動合同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 >>>More

5個回答2024-05-04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More

3個回答2024-05-04

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寫法:把被證人的個人資訊寫清楚,公司會證明被證人在公司的某個部門工作,並把入職時間寫清楚,並加蓋公章。 >>>More

4個回答2024-05-04

法律分析: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的商號,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 勞動合同的字型大小和字型由當事人通過協商自由確定,勞動合同可以手寫或列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