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做些什麼來逃避支付經濟補償?

發布 職場 2024-06-27
1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按以下方式迴避經濟補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成為正式勞動者後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辦理無償辭職手續。

    2.勞動者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

    3.如果用人單位續簽合同,而勞動者不續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勞動合同期滿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你找到一些讓員工上當受騙的手段,說不定可以避免支付經濟補償,但這個雇主的聲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你也不怕以後招不到員工。 因此,仍然希望雇主善待員工。

    給予你應得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在合同結束時,如果不續簽,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這是一項法律義務。 除非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否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你好。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因不可歸責勞動者的原因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 這是法律規定,不建議違反,如果單位利用法律漏洞,也不是沒有可能,但對其他員工的影響太大,對公司工作氛圍的影響更大。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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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如果勞動合同在期限屆滿後終止,用人單位是否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期滿終止不屬於經濟補償範圍。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條件發生時終止。

    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關係也消滅了,任何一方都對另一方沒有任何義務,當然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此外,《勞動法》第28條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並不涉及第23條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解除: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您在這方面有更多疑問,歡迎諮詢網路,該網路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專業的律師團隊將解答您的疑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48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想起訴其家屬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能再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一倍的補償金。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正常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1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2.工人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雇主所在地區的人民公布的工資。

    勞動者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資為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其支付遣散費的標準為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的最長期限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確立勞動關係。

    第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補償金的計算期限從受僱之日起計算。 注: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吳前輩祝賀人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終止,用人單位不得支付勞動者遣散費。

    《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還規定,無限期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終止條件作為終止條件,以免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不能勝任該職務,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職務”,不應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這種規避法律規定的終止條件的行為是無效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當小劉與某公司簽訂無限期合同後被解雇時,該公司以小劉不勝任該工作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拒絕支付賠償金。 但是,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不能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必須向親屬支付勞動賠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主動不續約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主動不續約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通過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條件(如降職、減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通過維持或改善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條件(維持或改善勞動者待遇)續簽合同,勞動者不願續約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遣散費。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是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用人單位不願繼續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12.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期滿的規定解除。 因此,遣散費應按規定支付。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一般來說,沒有賠償的義務。 也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僱傭合同,應支付遣散費?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勞動者在法律上有過錯的,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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