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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在三種情況下終止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解雇或解雇你),你們中的哪一方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補償但不支付,您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以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無故終止與你方的勞動關係,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過錯,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每工作一年應支付 2 個月的經濟補償,2n;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你方的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按工作每年向你支付乙個月的遣散費。 如未提前1個月通知,還須繳付1個月代通知金,n+1;
3、如您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終止與您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事先通知您; 但是,這需要雇主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您終止僱傭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1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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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單位將為您提供適當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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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遣散費。
1)支付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2、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關於遣散費和補償金的選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的, 不支付遣散費。補償金的計算期限從受僱之日起計算。
4、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單就補償而言,可以選擇經濟補償或補償,但兩者只能選擇其一,因為補償是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所以建議選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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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非試用期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但是,用人單位有《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在提出申請後立即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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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當天,何先生要影印兩份,單位每名員工乙份,不給的可以到勞動部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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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要求你填寫辭職報告時要保持警惕,畢竟這關係到你是否能拿到經濟補償,而能不能拿到補償,其實是很容易判斷的。 如果因“個人原因”辭職,辭職人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補償金,即使向一審、二審申請勞動仲裁,也沒有勝訴的可能,除非能證明公司欺騙或誘導公司。 既然公司願意在沒有資格證的情況下聘用你,而且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在沒有資格證的情況下解雇你顯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建議您不要自行申請辭職,而應要求公司發出解雇通知,並支付您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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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被迫辭職怎麼辦?
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尋求幫助,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如果合同沒有到期,單位要求辭職,我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未到期時勞動合同被迫辭職怎麼辦,小玉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尋求幫助,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一)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發生的糾紛; (二)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三)因免職、開除、辭職、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勞動爭議的解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合法、公平、及時、注重調解的原則,保護工作負責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委託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共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租賃合同未約定,承租人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應當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一般而言,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補償金額將按3個月的租金計算支付; 剩餘租賃期不足3個月的,按剩餘租賃期租金計算支付補償金額。 >>>More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約定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合同是勞務派遣主體與實際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勞務派遣主體向用人單位派遣特定勞動者。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