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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8月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均未提出續約或終止合同,且一直在公司工作至今,說明您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是事實關係,應適用現行勞動合同法。
2)因為《勞動合同法》是在08年實施的,其中規定,如果公司在乙個月內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則必須從第二個月開始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因此公司需要從08年2月開始向您支付雙倍工資。
3)《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因此,只有在1月09日之前,當公司尚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時,您才會被視為已簽訂無限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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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自08年8月起(具體日期為07年合同期滿之日),您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您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07年8月至8月8日共“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 同時,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您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您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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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8年2月起,沒有簽訂合同的公司應該支付你雙倍的工資。 2009年1月,合同未簽訂,視為無限期勞動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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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乙份沒有固定工作期限的僱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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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9年開始已經一年多了,已經是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了,所以已經不可能再要求雙倍工資了。 既然公司是給你繳納養老保險的,就算有勞動爭議,也有相關證據,所以沒有問題,如果你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向企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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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但勞動者繼續工作且用人單位無異議的,視為雙方約定按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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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計算合同期滿支付的遣散費和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遣散費。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被要求與勞動者簽訂無期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無期勞動合同,並依據原勞動合同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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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聘用勞動者,但未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不合法,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續簽合同,勞動者繼續工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勞動者未與勞動協商渣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超過乙個月但不滿一年的, 雇員可以要求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兩倍的月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02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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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計算合同期滿時首付款的遣散費和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服務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非法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並支付1年工齡2個月的工資; >>>More
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如果長期曠工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長期曠工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More
勞動者期滿不願續簽合同的,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予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