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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個步驟。
1. 申請結婚登記。
填寫《婚姻登記申請書》。 申請婚姻登記,需要按照《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登記若干規定》、《關於僑籍與國內公民、港澳同胞與內地公民結婚登記的若干規定》或《內地居民與外國人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提供證明和證明。台灣居民”。
應提供的檔案和證明:(1)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二)簽署的與對方無配偶、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的宣告。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出示下列證明及證明材料:
1)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員公證的證明,證明本人無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
辦理婚姻登記的華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人或者主管機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該人無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證明, 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出具的與對方無配偶、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由本人所在國公證人或者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或經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無配偶的證明,或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證明。
外國人(不含外國人)申請結婚登記的婚姻狀況證明,應當由該國公證人出具,並由該國第一(或授權機關)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在中國境內居住連續6個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國人居留證》的,可以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不得合法化。
2.婚前體檢。
到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衛生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體檢,並向民政局提交婚前體檢證明。
3. 審查。 民政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乙個月內審查雙方的婚姻登記申請。 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發出領取《結婚證》的通知書。
第四,證書。 自收到領取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結婚證》應當親自到民政局領取,一方不得代為一方或另一方領取。 逾期未取得證明的,應當重新辦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取得證明的期限的,經民政局批准,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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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回答說,涉外和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華僑的婚姻登記,應當在遼寧省民政廳涉外婚姻登記辦公室辦理。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二章第五條的規定:
辦理婚姻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戶口簿和身份證;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示:(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由本人所在國公證人或者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或經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無配偶的證明,或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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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應當按照本部門入職程式辦理登記
1、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材料;
(二)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
3、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場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4條。
內地居民結婚時,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中國公民與中國大陸外國人結婚,或者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中國大陸華僑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大陸居民有永久戶籍的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7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檔案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並查詢有關情況。
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未辦理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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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記辦理如下:1、男女均向結婚登記機關申請信函並提交材料; (二)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 3、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場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時,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與中國大陸境內外國人結婚解除的,或者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者中國大陸華僑結婚的,男女均應當到大陸居民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明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查詢有關情況。 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未辦理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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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來源:(1)該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人或者主管機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該人無配偶且與另一方三代內無直系血緣關係或旁系血緣關係的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出具的無配偶、無配偶的證明配偶,三代以內與另一方無直系血緣關係或旁系血緣關係。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登記,遲延後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涉外婚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按照公平原則進行分攤。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一)未達到法定勞動年齡,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條件,不具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權和林地使用權(含土地承包管理權和已轉讓林地使用權)或土地(林地)被依法徵用且剩餘土地面積小於畝數的,失業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的社群(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