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法規適用原則

發布 社會 2024-06-11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第4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迴圈利用、無害化原則,由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

    國家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優先利用建築垃圾產品綜合利用。

    第5條. 建築垃圾吸收、綜合利用等設施應納入城市外觀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6條. 城市外觀與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建設情況,制定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合理安排各類需要回填建築垃圾的建設工程。

    第7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外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城市居民的處置申請,並經批准處置城市建築垃圾方可處置。

    城市外觀與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經批准的,出具批准檔案; 申請不予批准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審批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於第十五項行政許可納入條件的規定執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一、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活垃圾汙染防治法》和《城市風貌與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廢棄物,是指建築、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對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施工、鋪設或者拆除、修理過程中產生的淤泥、棄土、廢棄物、殘渣泥漿等廢棄物; 建築垃圾管理是指對建築垃圾的收集、運輸、消費和處理的管理。 第三條 城市人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築垃圾的統一管理,並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制定建築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啟動前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收到申報檔案後,應當及時出具處置證明,並告知不予核發處置證明的理由。

    處置證明不得出借、轉讓、塗改或偽造。

    第五條 運入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立建築垃圾儲運(堆放)場進行消費、處理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處置費。

    建設或者施工單位自行安排建築垃圾運輸和消費場所,應當接受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需要回填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環衛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環衛部門負責統一安排。 第六條 建築垃圾處置具體收費標準,由環衛管理部門會同價格管理部門制定。 收入專用於城市建築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建築垃圾、建築單位或者單位和個人承擔建築垃圾運輸、處理的,必須服從城市人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嚴格遵守本規定。 第八條 城市人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察組或者檢查員,應當加強建設、建設單位或者承擔建設的廢棄物運輸和處理單位和個人的監督檢查。 嚴禁將建築垃圾傾倒在違規場所,運輸過程中亂扔、遺漏。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包括:分類管理、隔離運輸、分類收集、付費**、監督管理等。

    1.分類管理。

    建築垃圾產生量巨大,可以利用的資源很多,如鋼鐵、玻璃、水泥等。 因此,城市垃圾管理部門應採取分類管理措施,將建築垃圾分為垃圾、餐廚垃圾、危險垃圾等垃圾。 這種管理方法可以對廢物進行分類,最大限度地利用資源,減少環境汙染和資源浪費。

    2.隔離運輸。

    分類運輸是建築垃圾管理的關鍵步驟。 不同型別的建築垃圾應進行隔離和運輸,以防止交叉汙染和混淆,並確保利用的有效性。 在建築垃圾運輸過程中,管爐推拉部門應嚴格核對垃圾和運輸證書,確保垃圾清澈,無違章垃圾混入。

    3.分類採集。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社群、公共場所、建築工地等場所設立定點建築垃圾收集點。 建築垃圾管理人員應做好收集工作。 通過建立收集點,市民可以很容易地對建築垃圾進行分類和儲存。

    市政當局應不斷更新和改善收集點的設施,以提高其滿足市民需求的能力。

    4. 付費**。

    付費是促進資源使用的有效方式之一。 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中,本市要實行垃圾付費政策,通過注資吸引企業繼續開展垃圾回收再利用。 這樣可以提高城市環境保護和利用的效果。

    5.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建築垃圾管理的監督管理,推進垃圾管理的規範化、規範化。 在各個環節,要嚴格監控垃圾的質量和目的地,實現全過程的監管。 同時,城市管理部門也要加強對垃圾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他們在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方面的技能和專業水平。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本規定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轉移、回填、吸收、利用等處置活動。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保證城市面貌和環境衛生。

    法律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第八條 禁止塗改、轉售、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批准檔案。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固體垃圾,不得與危險垃圾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定建築垃圾接收。

    第十條 建築垃圾儲運場所不得接受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危險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在裝修裝修過程中將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分開收集,並堆放在指定地點。 建築垃圾轉運站的設定應方便居民。 裝修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外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建築垃圾。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並按照市人民**市外觀和環境衛生部門的規定進行處置,防止環境汙染。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向個人或者未經批准的單位從事建築垃圾運輸。

    第十四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隨身攜帶車輛建築垃圾處置批准檔案,按照本市有關部門的運輸路線、執行時間,不得丟棄、散落的建築垃圾,不得超出建築垃圾的核定運輸範圍。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擲、堆放建築垃圾。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品。 因施工等特殊需要,需要臨時占用支路或利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應當經城市人民城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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