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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他們什麼權力,一般來說,就是成為**。 有一些是可以授予的,所以它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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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老闆出差把權力下放給別人是合理的,畢竟老闆出差,無法管理企業的員工,所以把權力下放給別人是完全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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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沒什麼違法的,老闆在出差前把權力下放給別人。 因為他不在,公司的日常運營需要掌握在乙個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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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出差把權利交給別人合法嗎? 這只是乙個臨時任務,只要不違法,就沒有合法或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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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個權利是合法的,最主要的是不要太過重大的事情,一般可以發號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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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合法的,合法就擱置一旁? 這完全符合公司的規定,必須有人照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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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把權利給別人,怎麼能說是非法的呢? 是的,老闆,他有權利,他可以做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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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應該沒問題,如果老闆和他口頭協議,那應該沒問題,這是老闆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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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老闆出差時,將管理權下放給其他人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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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出差,把權力下放給別人,這也是對員工的一種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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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第396條的規定: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397條:
委託人可以專門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多項事務,也可以委託受託人處理所有一般事務。
自然人股東的股權可以自行行使,因故不能親自行使的,可以委託他人行使。
特別是在股份方面,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加上股東分布分散,投資有限,事實上,很少有股東有足夠的時間、金錢和興趣參加股東大會,委託第一人行使股權成為股東參與公司決策過程的重要形式。
根據《公司法》第107條的規定:
明確股東可以委託**人出席股東大會,**人應向公司提交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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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股東可以授權他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例如表決權)。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可以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該人應當向公司提交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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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利屬於個人權利性質,不得由他人代為行使,但法律允許他人代為持有股份。
法律規定,《合同法》第396條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條 委託人可以專門委託受託人辦理一項或者多項事務,也可以委託受託人辦理全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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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可以按照股東名冊要求行使股東權利。
股東不是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股東權利嗎? 為什麼要行使股東名冊下的權利?
按照股東名冊行使權利的目的是確認股東的身份,未登記的,就不是股東,不能行使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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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司的角度來看,把出差的往返時間安排在晚上,實際上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減少白天不必要的損失,從長遠來看,員工肯定會抱怨。 懂得體諒員工的公司,一般都會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財政補貼,而沒有任何補貼的公司,強行將出差的往返時間定在晚上,肯定會失去員工的心。
從員工的角度來看,人很難在出差時在陌生的地方工作心甘情願地上班,而且老闆還把出差的往返時間定在晚上,嚴重減少了他們的休息時間,更是苦不堪言也許公司的工作效率在時間上是高的,但從員工的角度來看,他們還沒有得到充分的休息,他們要適應乙個陌生的環境,他們的工作效率肯定會下降,甚至可能會出現本來不會發生的錯誤。 如果公司提供一定的補貼,那麼員工的情緒就會得到一些安撫。
其實公司想要提高整體工作效率是可以理解的,但為了員工著想,可以適當地給員工一些補貼,從而起到安撫作用,讓員工更加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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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是有點不講道理,這種事情可以直接向老闆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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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同意這樣做,並且加班費和差旅津貼包含在工資中,這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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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向公司申請補貼,否則違反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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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合理,但公司是想省錢的,而且晚上的機票最便宜,所以一定是放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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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個月2000元的工資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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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為了提高效率,這是大多數公司所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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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你加班,可以向老闆索要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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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工作需要,沒有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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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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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老闆有沒有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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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加班費? 即使有加班費,也要自己同意,週末加班不代表他會加,你同意他支付工資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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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這個老闆太奸詐了,建議哥哥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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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沒有加班費,那絕對是不合法的。 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提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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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婚,我的老闆已婚,比我大15歲,我們有時會一起旅行。 因為了解我的老闆這個人,我從來沒想過什麼問題,道理上也沒有問題。 那麼我們來詳細分析一下具體問題,如果你不做男女搭檔,肯定是有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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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要猜測,輕易傷害感情,第二,凡事要講證據。 三、如果不能做到一二,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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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因為老闆應該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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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老婆漂亮嗎? 你多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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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就得提供證據,有證據可以報警,領導當然要報銷你要求你購買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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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領導在出差期間讓你付錢給別人買材料,但你回來後沒有得到報銷,你可以把聊天記錄截圖發給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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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首先你需要保留證據,證明老闆要求你提前支付材料費用。
然後通過法律程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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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就是讓公司領導讓我出差的時候付錢給別人買材料,回來錢就不報銷了,這種情況肯定是不合法的,所以你不給他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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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報警,手裡有收據嗎,實在做不到,就得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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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思良已經告訴大家,老闆和異性秘書的關係比老虎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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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老闆決定誰出差。
如果是只有兩個人的情況,對同性來說不容易,對異性來說更難,每個人都活著,你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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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也是一名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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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梁鼎是不合法的。 但是,有些公司為了讓銷售人員盡快報到,制定了一些地方政策並限制了時間。 我認為,既然公司有這個規則,就應該盡可能地執行它。
如果因為特殊原因,在規定時間沒有報銷,老闆不允許報銷,可以跟他講道理,他一般會報的。
感覺合理,。 謝謝段麗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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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如果是正常的出差報銷,48小時太短了,這說明這個老闆很容易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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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老闆太挑剔了。 如果一大早就走了,他也不說早走了,下班後不回來就按正常時間算,這可不是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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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皮公司,先跟領導講道理,領導不講道理就不做。
我可能想把你擠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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