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的老闆解雇了所有知道工傷的同事,我該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6-06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1、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工傷待遇; 當然,要先進行工傷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報告,如公司不申請,受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一般**來自勞動局)、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比較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向設區(一般設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各省的薪酬標準不同。 根據殘疾程度,獲得的賠償是不一樣的。 主要補償是:

    醫療費用、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休假期間工資、伙食補貼、護理費等。

    二、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提交材料:仲裁申請書影印件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 相關證據影印件2份,證據清單一覽表; 在某些地區,您還需要提供雇主的商業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仲裁委員會將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 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收取任何費用。 然後給當事方一段時間的舉證時間; 庭審後,經雙方調解,調解失敗,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勞動仲裁應當在60日內結束; 如果我們對裁決不滿意,我們可以起訴法院;

    3、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得耽誤勞動者到新單位工作。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勞動者因工傷認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利。 您也可以聯絡被解雇的員工,起訴雇主要求終止勞動關係的賠償。 並為你作見證。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向老闆討要交代,找勞動局伸張正義。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員工工傷索賠可以分四個步驟進行。 1、與單位協商,協商一致後用人單位可支付工傷賠償金額。

    2、向勞動部門投訴,勞動部門將協調,單位支付員工工傷賠償金。

    3、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應安排勞動仲裁裁決,向單位請求賠償。

    4、仲裁後仍未付款的,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依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有三種方法可以做到這一點:

    1. 工傷識別和殘疾程度評估。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當地工傷保險管理辦法確定的數額要求賠償。 如不給,在勞動仲裁處申請仲裁,對仲裁員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也可以在上面提到。

    好處是正常渠道,公平合理。 缺點是可能需要很長時間。

    2.去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好訊息是時間很快。 缺點是你的費用可能很高,很難說法院會如何判決。

    3、與老闆協商,直接簽訂協議支付款項。 好處是簡單和最快的時間。 不利的一面是,談判的總體結果低於通常應得的結果。

    如果實在做不到,可以對老闆說:就算對企業有貢獻,也不要補償。 老闆一動手就會給你更多。

    開個玩笑,但真的有這樣的老闆。 如何和老闆談判錢是一種技巧,盡量不要破壞關係。 否則,就算你採取第一種和第二種方法,你也會發現,如果老闆和你打架,就很難得到補償了。

    一兩年是正常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先確定工傷,你交社保嗎!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任何談判都必須有足夠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除非對方承認受傷者受傷並與他有關係的事實,如果老闆是無賴,談判可能會失敗,他在尋找證據時疏忽大意,即使訴訟有可能敗訴。 如果老闆和受傷的人都講道理,就比較容易對付,否則會費時費力。 在談判之前,試著找到受傷的人在老闆辦公室工作時受傷的證據。

    有了這個證據,跟老闆談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協商賠償,如果差距太大,就起訴,保護自己的權利。 跟老闆談賠償的時候,一定要有賠償標準,賠償標準要律師問,賠償沒有依據,任何人談判都注定是談判失敗的,要麼賠償很低,要麼要求的賠償金額太高,談判就死了, 逼老闆什麼都不承認,這樣一旦談判失敗,再想找證據讓老闆賠錢,就會面臨取證困難,對傷者的權利是非常不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因工傷出院後多久是殘疾評估。

    申請工傷傷殘鑑定的時間是在確認工傷後根據**情況申請工傷傷殘鑑定,如果工傷穩定且**已經結束,可以立即申請工傷鑑定。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傷殘鑑定。 申請工傷鑑定時,應當到市下轄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鑑定。

    但是,在申請傷殘鑑定之前,需要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一般只有認定為工傷認定,才能進行工傷傷殘認定。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是指工傷職工及其工傷職工的親屬、因公死亡的職工的親屬依法應當享有的賠償專案和標準。 用人單位的職工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標準支付費用。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工傷的解決方法如下:

    1、向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比較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3、根據殘疾程度不同,獲得的賠償不同;

    4、無法申請工傷認定的,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工傷認定的申請材料有哪些?

    1、勞動用工合同影印件或實際勞動關係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鑑定;

    3.《關於認定工傷的決定》原件及影印件;

    4、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事故材料;

    5、員工居民身份證及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6.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職工協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書,向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您可以先申請鑑定,向用人單位索要賠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福利,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二倍的賠償金),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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