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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本院認為,其中一些具有既判力。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但效力僅限於生效判決的判決專案,有證據可以推翻的認定“本院認為”部分的,後判決不受原判決的影響,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獨立認定。 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和法院均受判決內容的約束,當事人不得在後續訴訟中提出與判決內容相悖的主張,法院不得作出與後續訴訟判決相牴觸的判決。 一般來說,有效判決書的這種效力稱為既判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下列事實:(一)自然法則。
以及定理、定律; (2)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依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規律推斷出的其他事實; (五)人民法院已經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六)經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七)經有效公證檔案證明的事實。 除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外,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 除第5項至第7項規定的事實外,當事人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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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的法律效力。
裁決生效的時間取決於作出裁決的法院級別以及是否准許上訴。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切裁定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無論最高人民法院是一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也不管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再審案件,其裁定都是具有最終效力的裁定。
2.不上訴決定一經宣告,即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不准上訴的裁定,是指不予受理裁定、管轄權異議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以外的裁定。 其中一些裁決可以重新考慮,但復議並不停止執行,裁決作出後具有法律效力。
3.二審人民法院關於提起上訴的決定作出的裁定為終審判決,一經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
4.可以上訴的裁決,當事人逾期未上訴,沒有正當理由延長期限的,該裁定在上訴期限屆滿後生效。 當事人對不服的裁定不服,應當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沒有正當理由延長上訴期限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裁定生效後,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 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裁定准予撤訴的除外。 當事人認為生效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式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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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裁決具有部分既判力。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的效力,但效力僅限於生效判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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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是有既判力的,種了就要落實,只有這樣才能有學的力量,才有尊嚴和小的力量,才有力量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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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和裁定適用於不同的情況,不分效力程度。 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 判決解決了案件的實質性問題,而裁決則解決了實質性和程式性問題。
在執行期間通過適用裁定解決的實質性問題,例如減刑或假釋; 駁回自訴、提前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當事人拖延期限等程式性問題,在人民法院申請准許繼續進行本應屆滿的訴訟活動時,可以由人民法院處理。 在乙個案件中,只有乙個判決具有法律效力並被執行,而可以有多個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
1、判決內容:
1、被告人的基本資訊,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原籍地、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逮捕、拘留日期等;
(二)辯護人和檢察官的情況;
(三)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二、判決執行流程:
1. 應用。 當事人必須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轉送遺囑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3.申請復議。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六個月以上未執行的,申請執行的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 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遺囑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文書時,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應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後,自接受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償付令,但債權人的權利、債務明確合法的; 申請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付款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未提出異議,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償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轉送遺囑執行人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調解書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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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判決和裁定適用於不同的情況,判決的大小沒有區別。 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
判決內容包括:(一)訴因、訴訟請求、爭議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以及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負擔和訴訟費用; (4) 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 該裁決適用於以下領域:
1)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有異議的; (三)駁回訴訟; (4)保全和在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允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 (十)拒絕執行公證員強制執行的債權檔案;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 判決書內容如下:
(一)訴因、訴訟請求、爭議事實和原因;(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以及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負擔和訴訟費用; (4) 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字,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事先作出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適用於下列範圍:(一)不予受理; (二)小春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訴訟; (4)保全和在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允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 (十)拒絕執行公證員強制執行的債權檔案;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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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和裁定之間的區別是不一樣的,也沒有嚴重的區別。
判決書和裁定書是法院發布的最廣泛引用的法律檔案。
四肢如下:
1.判決只解決案件的實質問題,而裁定既能解決實質問題,又能解決程式問題;
(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是否准許其申請繼續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3、判決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實質法律關係的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4.裁定所依據的事實是程式性事實其所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屬於同一型別,當事人人數眾多,提起訴訟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布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並通知權利人限期向人民法院登記。
在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理人進行訴訟; 不能選出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約定代理人。
代理人的訴訟行為應當對其所代表的一方當事人具有效力,但必須徵得代理人代理人當事人的同意,當事人才能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和解。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所有參與登記的權利人生效。 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的,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十日以內送達判決書; 定期宣告判決的,宣判後立即發出書面宣判。
當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時限以及上訴的法院。
當宣布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雙方,在判決生效之前,他們不得與他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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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具體看具體內容。 裁決涉及案件的實質性問題,而裁決則解決實質性和程式性問題。
裁判應解決的實質性問題,如在修行人員莊嚴的旅途中依法減刑、假釋; 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等程式性問題,以及當事人是否拖延期限、人民法院是否准許其申請繼續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等程式性問題, 可以適用該裁決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對判決的上訴和起訴反訴期限為10日,對裁定的上訴和起訴反訴期限為5日,自收到判決或裁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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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決和裁定哪個更嚴重?
1.這取決於具體內容。 案件的實質性問題在判決中得到解決,裁決既解決了實質性問題,又解決了程式問題。 在執行期間依法適用減刑、假釋等裁定解決的實質性問題; 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等程式性問題,以及當事人是否拖延期限、人民法院是否准許其申請繼續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等程式性問題, 可以適用該裁決進行處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應當明確規定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 判決書內容如下:
(一)訴因、訴訟請求、爭議事實和原因;
(二)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決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和上訴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對判決的上訴和起訴反訴期限為10日,對裁定的上訴和起訴反訴期限為5日,自收到判決、裁定之日起計算。
2.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有什麼區別?
1、適用事項不同。 該裁決的目的是使人民法院能夠有效地引導訴訟,消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程式。 該判決以解決當事人有爭議的權利義務,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2.製作依據不同。 該決定以程式事實為依據,以相關法律為基礎,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作出。 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終止的事實,並以相關實體法為依據,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判決。
3.上訴的形式、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但判決書必須是書面形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裁決之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其他裁決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但允許上訴的判決範圍比較寬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允許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提出上訴。 裁決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例如,在決定中止訴訟的情況下,應當在中止理由消除後作出新的裁決以恢復訴訟程式; 判決的效力延伸到實體,除非通過法律程式,否則不能改變。
判決和裁決之間的區別如下:
首先,定義不同。 判決書是法院根據判決書寫的檔案。 裁決是處理訴訟程式和一些實質性問題的訴訟檔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