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二審需要多長時間才能作出判決,工傷審判後需要多長時間才能作出判決

發布 社會 2024-06-09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案件一般在三個月內結案,就像一審一樣。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根據描述,可以初步確定為10級殘疾,但具體結果以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為準。

    按GB T16180-2014《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和職業病殘疾等級》。

    10級標準: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0級殘疾可以獲得由社會保障支付的一次性殘疾補貼,即7個月的工資。 工資是按平均工資計算的。

    在與企業終止僱傭關係時,還可以獲得一次性就業補貼,由企業支付。 一次性醫療補助。 一次性醫療補助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是根據當地法規計算的。

    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作殘疾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應當享受下列福利:

    1)根據工傷保險的傷殘程度一次性發放傷殘補助,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工資;

    2)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的,工傷保險應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應一次性發放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殘疾一次性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發生工傷**後,應當在60日內作出判決。 工傷行政訴訟**後,法院採用普通程式審理案件的,一般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判決; 如果法院採用簡易程式,將在立案之日起45天內作出判決。 有關法律規定,遭受工傷的勞動者需要主動承擔實際傷害。

    **完成作業後,應到勞動部門指定的工傷鑑定機構進行工傷鑑定,確保其合法權益並要求賠償。

    工傷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上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內,因執行同聯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班輪、火車的事故,不屬於本人主要責任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人數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條。

    凡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十日以內送達判決書; 定期宣告判決的,宣告後立即發出書面宣判。

    宣判時,應告知當事人上訴權、上訴期限、人民法院上訴情況。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工傷後 45 天內的結果**。 仲裁庭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

    案件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也可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將工傷認定申請書面通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工作,但事實清楚、稿件義務明確的。

    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為依據作出工傷認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中止決定確定離職後還孝的期限。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二審勝訴後多久能拿到賠償,取決於敗訴方的效率。 一般而言,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時,應當在判決時作出判決,履行期限原則上應以15日為限,判決生效後對方未履行賠償的,可以憑相關證據和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粗暴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 非訴訟執行案件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 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本院院長或者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尚需延期的,報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期六個月; 尚需延期的,報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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