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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結婚後買房,如果房產證上只登記了乙個人的名字,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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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只要房屋的買賣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受人的個人名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房屋是婚前抵押購買的,婚後取得房產證,當房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時,就是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同等歸夫妻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在對方知悉協議的情況下,以夫妻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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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出具的財產權屬證明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以下情況:
1、夫妻之間有協議的,應當根據協議內容確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2、無約定的,該財產由夫妻一方購買,不屬於共同財產。
判斷是否為婚前財產的關鍵是產權是在婚前取得的。 如果財產權是在婚前取得的,但財產實際上是在婚後取得的,則具有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 例如,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接受了繼承權,婚後分割了遺產,雖然繼承權實際上是在婚後獲得的,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獲得,因此應當認定為婚前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婚後,如果雙方共同使用、經營和管理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8年後,有價值的生產資料,4年後,可以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後取得的財產,夫妻雙方在兩個不同的地方分別管理、使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財產時,由各方單獨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如果雙方分割的財產存在巨大差異,取得超額財產的一方應當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一方。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
(一)一方或雙方購買的勞動、財產所得;
2、一方或雙方繼承或贈與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從智財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四)一方或雙方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所得;
(五)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人權利;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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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出具的房產證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體現在各種法律規範中,也是人民法院辦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 ,2.照顧孩子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3.美好生活和便捷生活的原則。 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不應在不損害財產的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的情況下進行。
4.不濫用權利的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將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損壞或者滅失的,配偶另一方不予賠償。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約定離婚仍然有效。
但是,除非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利用他人危險等。 依法規定,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問題有悔改,請求漠陸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經審理,未發現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差旅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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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 如果一方在婚前購買房產,婚後申請房產證,仍為個人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婚後將對方的名字新增到房地產契約中,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房產是婚前共同購買的,婚後申請了房產證,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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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簽發的財產所有權契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就意味著你要結婚了,你要申請的房產證應該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為畢竟屬於婚後的聯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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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 第二條 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適用本法。
就本法而言,“財產”一詞包括不動產和動產。 法律規定權利是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直接控制和排他性控制某一特定物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權和擔保權益。
好好看一下《物權法》第二條,仔細了解什麼是物權。 所有權和財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要直接給出等價物。 認為整個世界都不是財產的想法是極其錯誤的。
兩個人的初衷是買它作為財產,當它完全屬於兩個人時,可以說是財產,如果是為了組建家庭而購買的,不要強行違反定義說它是財產,在家過上好日子。 家庭的利用也可以否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用模糊的方式對待它就足夠了,不需要特別強調和特別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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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如果婚前全額買房,但婚後拿到房產證,會算作婚前付款人的個人財產。 如果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後繼續償還貸款,則與首付份額相對應的部分屬於婚前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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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婚前買的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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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申請房產證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則該房屋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由安吉莉卡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獲得的賠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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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有協議的,應當根據協議內容確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約定的,如果由夫妻一方購買,則不屬於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獲得的財產。 結婚後辦理了房屋產權證,但給的是外在證,不是婚後辦理產權證是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你不用想那麼多,不需要公證,加乙個共有人什麼的,不管什麼時候做房證,合同上寫著誰的名字,這房子就是你們的共同財產,首先你們兩個人有共同的首付,其次,以後你們要一起還貸款, 這是乙個明顯的公共屬性。但是,應注意保留共同付款的婚前部分的證據。 >>>More
這個問題更複雜。
首先,有必要澄清兩個概念:一是LZ提到的“父親的父親買了房子”是否已經支付了房屋的全部金額,如果是,抵押餘額由誰來支付; 其次,法律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以結婚登記日期為依據的,平日裡我們平時談論的訂婚和婚禮儀式不能成為法律依據。 >>>More
訴訟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後按照判決書規定的方式和份額分割,協議離婚的,按照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分割。 未分割財產的,應當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