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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財產公證是防止日後發生糾紛的激勵措施,但是否公證並不影響財產的原始狀態。
2、你丈夫在婚前簽訂了購房合同並支付了首付,法院一般認定該房屋屬於婚前你丈夫的個人財產,但婚後償還的貸款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3.你可以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你的名字,但你的丈夫需要同意,你的丈夫需要和你一起去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七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 (四)變更發生事實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證明變更事實的檔案可以是您的結婚證和您丈夫同意的書面檔案。 一般只收取手續費,最多三天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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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並不是說婚前財產必須證明是自己的財產,現在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是自己的,除非被宣布為共同財產。
2.這很有意義,而且很公平。 可能是在將來,按照這個分配比例。
3.是的,您可以去房地產登記部門更改登記,可能是免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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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 2、如果婚前預付經過公證,也是共同財產; 3、徵得老公同意,可以加名,但需要到地產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支付費用。 費用和期限由房地產部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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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不動產契約上加名是共同財產。 地契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有效檔案。 在地契上加上對方的名字,意味著房子屬於雙方,當然是共同財產,雙方都對房子有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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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來說,是的。 在地契上新增姓名意味著丈夫和妻子對房屋擁有共同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或者個人共同所有。 共同所有權包括共同所有權和共同所有權。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有人共同享有共同擁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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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動產證和名稱是共同財產,不動產或動產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組織或個人共同擁有。 共同所有權包括共同所有權和共同所有權。
終止法律書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組織或者個人共同所有。 共同所有權包括共同所有權和共同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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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上新增的名稱通常被認為是共同財產。 房屋是不動產,需要登記以證明所有權,而產權契約是房屋所有權的證明。 國家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09條。
不動產權的設定、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生效; 未經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予生效。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擁有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得登記。
第210條.
不動產登記由財產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
國家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214條.
不動產權利的設定、變更、轉讓或者終止,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的,自不動產登記簿記案之日起生效。
你不用想那麼多,不需要公證,加乙個共有人什麼的,不管什麼時候做房證,合同上寫著誰的名字,這房子就是你們的共同財產,首先你們兩個人有共同的首付,其次,以後你們要一起還貸款, 這是乙個明顯的公共屬性。但是,應注意保留共同付款的婚前部分的證據。 >>>More
這個問題更複雜。
首先,有必要澄清兩個概念:一是LZ提到的“父親的父親買了房子”是否已經支付了房屋的全部金額,如果是,抵押餘額由誰來支付; 其次,法律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以結婚登記日期為依據的,平日裡我們平時談論的訂婚和婚禮儀式不能成為法律依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