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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雇主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位於。
無特殊情形,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延長期限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受理超過上述期限的延長期限。 因此,在雇員死亡 10 年後,不再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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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超過兩年就不能工作了。 現在已經十年了,早就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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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為有效期是兩年,現在已經是十年了,所以不能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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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已滿,無法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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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是不可能的,時間間隔太長,訴訟期已經過了,恐怕拿不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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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久了,我想這已經足夠窒息了。 當時應該及時確定。 您可以諮詢當地的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部門,看看是否可以做出更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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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你無法確定工傷,你當時應該要做工傷,現在時間已經過了,證據也很難找到,現在問這件事有點難,只能說你不懂法律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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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是否已超過申請截止日期。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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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申請時限不超過一年(自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即可在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然後按照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程式認定並享受新標準(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標準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
如果申請的訴訟時效已超過一年,則只能直接到法院起訴用人單位,法院將按照民事賠償的標準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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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1年《工傷保險條例》,向法院申請工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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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官司一定要打,佛祖一分錢也不追,我不明白,個人申請工傷認定已經一年了,現在轉身拿到這個會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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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當時受傷的時間,2010年所受的傷當然是按照當時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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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補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中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1)喪葬補貼為上一年度全區員工平均月工資的6個月;
2)受撫養親屬的養恤金,應按照勞動者自身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因公殉職且不能工作的勞動者的主要生活資料。標準是: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每個孤獨或孤兒的老人或孤兒每月10%。
經核定的受扶養親屬養恤金總額不得高於因工作期間死亡的雇員的工資。 對親屬的具體支援範圍由國家決定。 商。
醫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傷死亡津貼標準為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因工傷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至四級殘疾雇員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第(二)項規定的養恤金。
因此,你岳父的情況符合“一至四級殘疾雇員在停薪停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福利”的要求。 ”
其中,(1)中當地員工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資可以在網上查詢或向當地勞動部門查詢。
2)根據《關於贍養因公死亡職工親屬範圍的規定》(勞動部檔案)的規定,依靠因公死亡職工提供生前主要生活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贍養親屬撫卹金:
1、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2、已故員工的配偶男性不周歲,女性不周滿55周歲;
3、已故員工的父母男性不為60周歲,女性為55周歲;
4、已故員工子女未滿18周歲;
沒有一次性的與工作有關的身故賠償。
建議大家問問當地勞動部門,當地的法規是什麼,有些地方在這方面有自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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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後可以要求支付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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