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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不具備勞動者法定資格,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不是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約束,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但是,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2016年第29號)第二條規定,60周歲前在單位工作,未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保安人員,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律解釋 2010 年第 12 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依法享有養老保險金待遇或者領取養恤金的人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文2016年第29號。
2、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繼續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聘已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者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保。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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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工傷保險的,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不繳納的,將無法享受。
如果超過退休年齡,社保局將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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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退休年齡,將無法享受工傷保險保障。 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工作人員的退休年齡和他們有權享受的工傷福利。 如果他們選擇在超過年齡後繼續工作,雇主此時不需要為他們支付社會保障。
因為當您達到退休年齡時,您可以暫停繳納社會保障金,包括工傷保險。 <>
雖然無力繳納工傷保險,但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申請賠償。 這主要是因為由於雙方之間存在勞動事實,如果發生傷害,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依靠雙方勞動的事實,讓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當然,這裡有乙個前提,那就是你確實在這裡工作。
之所以退休後沒有辦法繼續享受工傷保險的福利,主要是因為年齡越高,風險概率越高。 為了更好的降低成本,一些單位傾向於使用一些較老的人員。 這時,有必要考慮他們的就業成本和他們產生的社會風險。
為了能夠更多地利用年輕人而不是老年人來取代空缺職位。 因此,達到法定社會退休年齡後,60歲以上的人不會被要求繳納工傷保險。 <>
在建築公司中尤其如此。 因此,對退休年齡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建設專案的工傷保險中,只要屬於專案的人再次受傷,就需要通過保險支付。 同時,在中國法律中,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受傷,也應認定為工傷。
由此可見,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是比較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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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因工受傷,只要用人單位按時向勞動者繳納保險費,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退休人員受僱於本用人單位,且本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在用工期間發生事故受傷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工傷後可以享受哪些福利?
如果受傷的雇員在醫療期滿期間或之後仍需要**,則應享受職業殘疾的醫療。 職業殘疾醫療包括:**費用、住院費用、醫療費用、醫療差旅費,以及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需要治療的員工。
如果受傷員工需要住院**,將獲得當地張某出差餐補助的三分之二; 經批准調動的,按企業員工出差標準報銷交通費、住宿費。 <>
不符合工傷福利條件是什麼?
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因職業病而遭受意外傷害或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工傷職工提供醫療和經濟補償。 如果工傷工在領取工傷保險金期間情況發生變化,不能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則工傷保險的繳款在沒有工傷保險制度保障的情況下能夠完全恢復的,即停止繳納工傷保險。
拒絕評估工作能力。
工作能力評估是殘疾勞動者享受不同等級保險待遇的前提。 如果工傷工人在**後相對穩定,並且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則只有在其工作能力經過評估後,才能享受相關級別的工傷保險待遇。 換言之,不同程度的喪失能力會使工人無法從事他原本適合的正常職業,甚至導致他無法再從事任何工作,他也可以恢復工作能力,並繼續從事適合他的專業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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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期間受傷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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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允許的,因為一般工傷保險福利只適用於在職員工,如果你外出,雇主不會為你支付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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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與用人單位是否有勞動關係,如果存在勞動關係,在執行任務時受傷,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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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這些已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無權享受工傷待遇,不僅對農民工而言,就算是城鎮工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也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主要資格,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係只是勞動用工關係, 因此,他們不能享受與工傷有關的福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協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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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關於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對超過法定工傷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農民工工的答覆,如果其受僱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且在工作時間內受僱,因工傷原因,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原因。
在工作中發生工傷事故或者視為工傷事故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仍為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但須經《勞動法》調整,勞動者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a) **醫療費用和**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域外醫療的交通、食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貼;
(八)因公死亡的,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1)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殘疾五、六級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勞動者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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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被雇主雇用的農民工和農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受僱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繳費滿15年的人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退休員工已從企業保險轉為社會保險,原單位破產符合退休條件,可以照常退休,每月領取養老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