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不被批准,合同即將到期,報告已經交了乙個月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7-21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如果你的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續簽,你可以直接離開,如果你還想繼續工作,你可以續簽。 辭職報告將在您提交乙個月後自動生效,您可以辦理辭職手續。 這是符合法律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建議你去勞動局,但最好不要去當地城鎮的勞動局,而是直接去市中心的勞動局,因為當地區勞動局可能會考慮到當地的經濟發展,保護工廠的利益。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合同期內未批准辭職的,勞動者履行通知義務的,用人單位仍需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正常離職。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他或她可以提前3天提交辭職申請,領取應得的工資; 如果正式員工辭職,他或她可以通過提前 30 天提交辭職申請來獲得應得的工資。 勞動者未履行通知義務而辭職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

    因此,如果員工想在合同期內辭職,他或她可以通過履行提前通知義務離開公司。 即使用人單位不同意,也不會影響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扣減工資,拒絕解雇勞動者,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的,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指揮、強迫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寬大尊重。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只要提前30天親自遞交辭呈,合同期滿後自然可以不經公司批准離開公司。 用人單位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工資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1. 合同期滿時需要提前申請嗎?

    勞動合同到期後出售終止,員工無需提前寫辭職申請。

    2. 合同到期時需要辭職證明嗎?

    只要你離開公司,包括合同到期不續簽,你就需要有勞動合同終止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47條.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按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1. 如果我的辭職在合同期滿時沒有被批准,我該怎麼辦? 合同期滿時辭職未得到用人單位批准的,可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報告,用人單位到期後可自行離職,用人單位拒發工資的,可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強迫從事危險工作,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自願辭職,依照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即為勞動關係的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二款規定,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到期日,他們可以自行離開。

    提交辭職申請(有書面證明,有時間,也就是通常意義上的辭職信),一定要守好自己的底,而且必須有老闆簽字的證明,或者有時間的郵件也可以作為證明。 如果不需要領導的批准,只要書面通知到位,時間到了就可以離開,公司要解決工作,不能以此為由扣工資。 如果公司有違規行為,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書面向勞動爭議審判委員會申請仲裁。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的除外。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應當根據被申請人人數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提交副本。

    請願書應當用鋼筆或簽字筆書寫,並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職工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 企業名稱和位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位。 2. 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人類證人、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鑑定資料、記錄等)或證人的姓名、位址。 綜上所述,受許多舊觀念的影響,很多人認為只有得到單位領導的批准後才能自由離職,選擇新的工作,其實法律要求,每個職工只要事先通知用人單位,完成全部法定辭職手續,就可以不經領導批准直接離職。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員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員工在30天後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自願離職,無視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不辦理人事關係、檔案移交手續,員工離職後,員工的人事關係、檔案長期留在原用人單位。公司;這樣一來,職工無法在新單位申請勞動保險,無法辦理出國政治考試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考核,無法繼續深造,失去報考國家公務員考試的機會。 因此,勞動者因勞動合同解除與用人單位就損失賠償發生爭議的,應當在60日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縣或者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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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7-21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辭職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經用人單位批准。 辭職時如有工資糾紛,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6個回答2024-07-21

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就足夠了,記得把工資結清清楚。 這是最正式的流程,但您應該始終確保您的主管收到您的書面通知。

11個回答2024-07-21

最好的辦法是去法院起訴,但考慮到以後如果還有合作的可能,只能勤奮地問,如果有內力的訊息,等到債務人心情好的時候再問,效果比較好。

26個回答2024-07-21

員工辭職的,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可提前3天通知單位。 並要求單位結清工資。 沒有必要有理由。 >>>More

13個回答2024-07-21

辭職後的健康保險呢?

有兩種情況: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