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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在限制國家權力方面的作用取決於《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 當國家權力不受限制並無限擴大時,其侵犯的直接物件是公民的權利。 《憲法》規定了國家機構的組成方式、職能和權力以及如何行使,將國家機構的活動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和程度上。
憲法對國家權力的規範作用,是指通過規定國家權力運作的範圍、方法和程式,使國家權力在憲法確定的軌道上有效運作。 憲法規定了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原則,既能防止濫用國家權力,避免或減少衝突和內耗,又能使國家各機關有明確的權責,有序運作。
憲法作為法律規範,具有指導作用,但也有其自身的特點:就指導物件而言,它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 就準則的範圍而言,它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所有方面; 就指導方針的效力而言,《憲法》作為國家的基本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法律效力; 就指導方針的思想基礎而言,憲法指導著機關、組織和個人的行為,協調了整個社會的作用。
憲法集中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志,是統治階級治國治國的最基本依據,因此對憲法的評價實質上是對統治階級的綜合評價。 對憲法的評價是最重要的,所有國家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都必須把憲法作為其活動的根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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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定權力和權利,承擔和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
所有國家機關都實行責任制。 憲法規定,國家機關實施和執行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規和重大決策,應當實行嚴格的工作責任制。 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委實行部長和主任責任制,地方各級人民實行省長、曹水自治區長、市長、知事、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責任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法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統一和尊嚴。
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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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人不得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軍隊、一切政黨、一切社會團體、一切企事業單位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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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軍隊、各政黨、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單位都必須依次遵守憲法和法律。
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法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軍隊、一切政黨、一切社會團體、一切企事業單位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根據自治區新民發2012年第10號《關於國家機關職工和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卹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008號第42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一次性撫卹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卹金支付標準如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