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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員無需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需簽訂勞動協議(具有勞動合同性質),返聘人員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要條件。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合同制度實施若干問題的指示請求的答覆》,退休人員再就業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勞動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通過協商解決,而不是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並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因此,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不再受《勞動法》的約束。
《關於嚴格執行職工退退休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81年第164號)第二條規定:“職工退休後,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確需聘用具有技術和專業知識的退休職工進行技術、操作指導的, 必須由原支付退休費用的單位、用人單位和離退休職工簽字,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可錄用。 “三方簽訂的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大不同。
因此,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主要以勞動合同為依據,而不是以勞動法為依據。
勞動合同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但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受《民法通則》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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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返聘人員無需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與下列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 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 在企業停薪留職的員工; 因停業而休假的人員; 下崗人員候工; 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訂立勞動合同,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聘用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雇用勞動者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勞動關係發生之日起成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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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用人單位聘用或者轉回原單位的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或者原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係,而是勞動關係,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免於給予這些特殊勞動者與勞動關係相對應的各種法定福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一)用人單位與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恤金的用人發生勞動爭議的,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企業有停薪休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下崗候工人員、長期培訓停職人員,因與新用人單位發生糾紛而提起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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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員無需簽訂勞動合同,離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係為勞務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將自然終止,退休人員將失去其雇員身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一)用人單位與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用人發生勞動爭議的,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企業停薪留職、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退休職工、下崗候工、因與新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而發生勞動爭議而休假的人員,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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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簽訂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人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在簽訂或者履行勞動合同時,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即勞動者必須具備勞動權利和勞動行為能力,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勞動者。 在這個階段,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權利和行為能力從16歲開始,到60歲(女性為55歲)結束。 勞動者一旦喪失勞動能力,就喪失與用人單位簽訂或者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不能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不具備勞動法規定勞動資格的自然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勞動法的效力,無土豆。
被用人單位聘用或者轉回原用人單位的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或者原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係,而是勞動關係,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免於給予這些特殊勞動者與勞動關係相對應的各種法定福利。 如果用人單位自願給予這些“勞動者”相關待遇,並以書面合同的形式明確同意,用人單位可能必須履行其承諾或合同義務。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More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財權相關事項保密。 >>>More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勞動者限期遣返勞動者,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等方式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勞動者,並處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