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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頒布的《城市土地使用權轉讓暫行條例》規定,我國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權有效期為70年,並一直沿用至今。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第149條規定,居住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展。 但是,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是否支付續簽費用。
新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第103條規定:“居住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展。 “對於住宅用地使用權的續期問題,也沒有明確的解決方案。 也就是說,續費是確定的,是否繳納費用取決於續費時國家的有關規定。
其實商品房本身的產權就是永久產權,70年是土地使用權,是居住區的土地使用權,如果70年後,房子還在,小區還能正常使用,那麼土地使用權就會自動續期, 當然,一般的房子70年都不會被拆掉和規劃,拆遷應該得到補償。70年也是房子的使用壽命,估計到時候不會破了,現在70年以上的住宅區已經很少了! 我知道紫禁城已經有70多年了,我還沒有看到過住宅。
目前國家政策是70年後自動續簽簽證,具體方法尚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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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在討論嗎? 我希望沒有收費,那麼就會有很多窮人無法重建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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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沒有,但根據最新的報告草案,將來可能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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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難說,但幾十年後,誰會自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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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滿前一年申請續展,但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除外; 應予批准。 續展批准的,應當簽訂新的合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費。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人未申請續展或者申請續展但未按照前款規定批准的,國家應當免費收回土地使用權。 ”
房子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後的土地成本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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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人須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滿前一年申請續展,但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除外; 應予批准。 續展批准的,應當簽訂新的合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費。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人未申請續展或者申請續展但未按照前款規定批准的,國家應當免費收回土地使用權。 ”
土地成本是指在獲得和轉讓原住民使用權時發生的各種費用。 一般可以根據徵地方式的不同進行劃分,每種方式的土地成本包含不同的內容。 還有一些行政和服務費。
在報銷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成本時,繳納土地使用費,使用土地; 它是指國家在使用土地時應獲得的土地淨收入。
土地使用期限為70年,70年後會有相關部門評估,如果評估建築可以繼續使用,則需要繳納土地轉讓費,該費用根據當時的土地評估計算,具體金額根據當時的土地計算。
土地使用權期限如下: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長期限按下列目的確定: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的期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和娛樂用地40年; 50年的儲存土地; 50年用於綜合或其他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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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土地使用70年後對房屋及其土地的處理如下:房屋的所有權是永久性的,不存在到期的問題; 土地使用權屆滿後,可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自動續展土地使用權,並可重新申請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長期限,按照下列目的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將荒地用於商業、旅遊和娛樂40年; (五)土地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期滿後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土地上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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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我們這些賣房產的人來說,所謂的自動續期,就是70年後,如果你的房子不需要拆,就需要向土地使用權的出納員交納,目前的要求是每年每平方公尺2元。 但如果你想想房地產從開始到現在的發展,才30年,70年後的事情都不是你我都能控制的,再加上國家的政策是三年的小變化,五年的大變化,誰也說不准最後會發生什麼, 但有一點是明確的,那就是你買的房子永遠是你的,不管是10年、20年還是100年,只要有拆遷,都會有相應的補償措施,不需要你有太多的精神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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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後,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費,即可繼續使用土地。
多年後,您的房子仍然安全且處於工作狀態。 此時,您的房屋將根據同一地區的一手房產進行徵用和補償。
一年後,你的房子已經報廢了,你可以直接拆掉它,沒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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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政策,也沒人知道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所以你不用擔心。
毫無疑問,房子是私有財產,沒有人可以拿走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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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期限為70年,70年後會有相關部門評估,如果評估建築可以繼續使用,則需要繳納土地轉讓費,該費用根據當時的土地評估計算,具體金額根據當時的土地計算。
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如下: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長期限按照下列目的確定:
70年的住宅用地;
工業用地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的期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和娛樂用地40年;
50年的儲存土地;
50年用於綜合或其他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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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還沒有出台政策,到時候才會知道。 但是,要確定它必須符合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否則會影響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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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和房屋的租期為70年,期限屆滿前乙個月必須申請續期,目前根據物權法,住宅物業自動續期,對於是否繳納費用沒有具體規定,但根據目前申請的房屋性質不限年限, 繳費標準為當地基準地價,後續年份繳納地價,也叫轉讓費的繳納,一般按標地價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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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無法計算,時間將根據當時的價格和政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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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70年的產權到期時,房子會被收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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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以後會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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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我是否可以續訂它。
地球的盡頭:地質學家推測,太陽已經閃耀了50億年。 據估計,再過50億年,太陽的大部分氫會聚合成更重的氦,氦需要更高的溫度才能聚合成碳,因為氦更重,它的引力會更強,所以太陽中心的壓力會增加,當氣體壓力增加時,根據氣體定律, 溫度會自動公升高,當太陽大部分是氦氣時,它的中心溫度會公升高10倍到現在,達到1億度,氦氣會聚合成更重的碳,然後由於重力會產生更高的溫度,將碳聚合成氮氣。 >>>More
如果房屋在70年後被拆除,如果70年後仍未拆除,則到期後可以償還土地轉讓費,並可以獲得土地的繼續使用權,房屋仍然擁有產權。 發生拆遷的,拆遷方應當按照正常的賠償方式計算已完工70年的房屋的賠償金。 >>>More
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產權70年是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長期限為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土地國有化,地上建築仍歸業主所有。 如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應按照當時的土地價格水平繳納土地出讓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