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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當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傷時,無論是作為雇主還是受傷勞動者,除了主動性之外,首先要把握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這是保護工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前提。 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工傷報告手續。
如果超過最後期限,則很難確定。 關於工傷保險申請期限,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 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區域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遇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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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發生工傷後,需要到社保局確認用人單位是否為您購買了工傷保險。 社保局認定為工傷,醫療期限屆滿後,可向社保局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根據損傷情況,治療期也不同。 勞動能力鑑定後對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 根據殘疾程度,獲得的賠償是不一樣的。
主要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就業津貼、一次性醫療津貼、休假期間工資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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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工受傷的,應依法處理。 如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工作不滿意,那麼勞動者可以在工傷處理完畢並賠償勞動者後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 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作不滿意,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之前,勞動者仍可正常工作。
工傷處理流程如下:
1.及時送到醫院**。
2、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未按時提出申請的,勞動者可以在事故發生後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3. ** 和休息時間。 在勞動者住院**休息期間,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維持不變。
4、勞動能力考核。 員工在達到一定的醫療期限後,可以申請殘疾鑑定。
5. 審查工傷福利。 員工在完成**或勞動能力考核後,可申請工傷撫卹金、醫療費用報銷和一次性傷殘津貼。
6、勞動者與本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殘疾人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社會保障醫療補助金。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殘疾輔助器具的安裝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工傷賠償索賠的基本流程如下:
1、事故發生後,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報告,如公司不申請,受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More
你和王老闆已經建立了直接的僱傭關係,王老闆指派你去修理部修車,這是他和陳某修理部的事情,他的兩個修理部對你的傷害要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你可以把王老闆定為第一被告, 陳老闆為第二被告,小公為第三被告,要求第二被告賠償你的醫療費、誤工費、住院餐費、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等構成傷殘賠償金。先談判,不成功就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