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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是的,因為訂婚沒有法律效力。
但這是一種習俗儀式,如果你比較注意這個習俗和儀式,建議你在退婚前仔細考慮一下,離婚的事情也應該向雙方的親友交代,不管是女的還是男的。
我表哥離婚了,我們對待訂婚和結婚沒有區別,都是大事,乙個女人離婚了,男方沒有跟親戚朋友解釋清楚,嘿嘿,我表哥當時真的是受了重創,以後經常被提起,最後表哥被迫離開家鄉,去了另乙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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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結婚了,離婚了! 如果你不喜歡它,你可以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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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可以向對方解釋!
就喜歡吧,不要太在意別人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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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參與只是一種約束形式。
它根本沒有法律效力。
但如果你真的考慮離婚。
記得退還所有的禮物。
只有清除了兩者,才能開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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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就可以離開了,更不用說只是訂購了?!
支援總比關閉後離開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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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了把錢還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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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法律上沒有訂婚這回事,但訂婚和不訂婚可能會有一定的補償,但各地都有當地的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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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訂婚沒有法律效力,只是乙個習俗儀式,法律不在乎訂婚,沒有法律保護,想退出就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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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訂婚是指一男一女之間為了將來的婚姻而事先達成的協議,是一種民間習俗。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才算已婚,才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一男一女需要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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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可以撤銷,因為訂婚只是婚前合同,沒有結婚登記的法定程式就沒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間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夫妻之間的法律調整不適用,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退出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一男一女欲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認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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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與解答】。
訂婚後,你可以擺脫婚姻。 訂婚是指男女雙方為了將來結婚而事先約定的,是一種民間習俗,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只有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才算是結婚, 法律得到承認和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章 婚姻
第1046條婚姻完全是男女自願的,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也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第1049條一男一女欲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00條婚姻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第1052條脅迫締結婚姻的,被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提出解除婚姻要求的,應當自強制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請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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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訂婚了,也可以退出婚姻,因為訂婚只是婚前契約,沒有結婚登記的法定程式就沒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間也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可以自由協商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
禁止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一百四十六條 婚姻應由一男一女完全自願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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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可以撤銷,因為訂婚只是婚前合同,沒有結婚登記的法定程式就沒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間沒有法律關係可以推遲結婚,夫妻之間的法律調整不適用,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不知道你家有什麼習俗,如果女方主動退婚,她會退回禮金,如果男方提出先退婚,那麼女方就不用退禮金了,希望能幫到你。
只有在有合法婚姻關係的情況下才能離婚,如果當地習俗是在訂婚後退出婚姻,如果婚姻沒有在婚姻登記辦公室登記,則婚姻不被視為離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