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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案件是否屬於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的範圍,每種案件的賠償標準不同。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權利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1.非法拘禁或者非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 (二)毆打、虐待他人,或者教唆、教唆他人毆打、虐待他人,致其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 非法使用**或警用裝置對公民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 3.其他對公民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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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補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一)非法拘禁或者非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致人死亡,或者教唆他人實施毆打等暴力行為的;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十五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權力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下列侵犯人身權利之一的,被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未被證明為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人的不當拘留;
(二)對無犯罪事實的人進行非法逮捕的;
(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將判決改為無罪,原判刑期已滿的;
(四)刑訊逼供、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教唆他人實施毆打等暴力行為,致人死亡的;
5)非法使用**或警用裝置對公民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的。
第十六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護管理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下列侵犯財產權行為之一的,被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一)非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物等措施的;
(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將判決改為無罪,原有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故意作虛假供述或者偽造其他罪證而被拘留或者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拘留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依照刑事責任追究的,拘留的;
(四)行使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權的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殘、自殘等故意行為而發生的傷害;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非法使用**或者警用器材致人死亡的;
(五)其他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死亡的違法行為。
(一)違法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
(二)非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產或者分攤費用的;
4)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而造成損害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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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的損害必須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
(二)造成損害的行為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3、必須有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客觀事實;
(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與損害賠償結果存在因果關係的;
5. 法律必須明確規定(即並非所有受害國都有責任賠償)。
國家負有責任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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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賠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如果遭受損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受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遭受損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終止的,繼承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二)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為一級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其本人或者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兩個以上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兩個以上機關為負有共同賠償義務的機關; 復議機關復議的,原侵權的機關為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應當承擔加重損害部分的責任。
3. 有具體的賠償要求和損害的事實依據。
4、侵權事項已依法確認。
(五)賠償義務已由有關機關辦理或者經過復議程式的。
6.屬於國家法定賠償範圍,受理人民法院管轄。
7. 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限。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害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國家賠償。負有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的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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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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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前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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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的主體包括索賠人和有義務支付賠償的機關。 其中,受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賠償請求人,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機關是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More
答: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其中,國家機關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獄管理機關。 >>>More
在我國,國家賠償也是乙個獨立於民事賠償的自成一體的法律體系,與民事賠償有很大不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賠償主體不同。 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即國家是賠償責任的承擔者,但具體的賠償義務由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履行,民事賠償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