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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農民職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至少應當載明以下事項:名稱、住所; 業務範圍; 入會和接納、退會和除名;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組織結構及其形成方法、權力、任期、議事規則; 成員出資的方式和數額; 財務管理和收益分配、損失處理; 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式; 解散原因及清算方式; 公告及發布方式;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將章程能規定的事項全部委託給章程,充分體現了農民在專業合作社發展中自主的原則,為專業農民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很大的空間。 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實踐中,也會有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或其他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或者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的事項。 為了使合作社的經營制度化,對於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合作社還應根據自身需要,在章程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同時,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會遇到許多新的問題,也需要通過章程做出規定,不斷完善相關制度。 公司章程中關於這些內容的規定,可以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具體制度更加完善,這也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貫徹落實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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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a) 姓名和住所;
2)業務範圍;
(三)入會、退會、開除;
4)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結構及其組成方式、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六)會員出資的方式和數額,以及會員出資的轉讓、繼承和擔保;
7)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損失處理;
(八)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式;
9)解散的原因和清算方式;
10)公告及發布方式;
(十一)行使額外表決權的設立、方式和範圍;
12)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 姓名和住所;
2)業務範圍;
(三)入會、退會、開除;
4)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結構及其組成方式、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六)會員出資的方式和數額,以及會員出資的轉讓、繼承和擔保;
7)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損失處理;
(八)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式;
9)解散的原因和清算方式;
10)公告及發布方式;
(十一)行使額外表決權的設立、方式和範圍;
12)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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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a) 姓名和住所;
2)業務範圍;
(三)入會、退會、開除;
4)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結構及其組成方式、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六)會員出資的方式和數額,以及會員出資的轉讓、繼承和擔保;
7)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損失處理;
(八)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式;
9)解散的原因和清算方式;
10)公告及發布方式;
(十一)行使額外表決權的設立、方式和範圍;
12)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 姓名和住所;
2)業務範圍;
(三)入會、退會、開除;
4)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結構及其組成方式、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六)會員出資的方式和數額,以及會員出資的轉讓、繼承和擔保;
7)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損失處理;
(八)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式;
9)解散的原因和清算方式;
10)公告及發布方式;
(十一)行使額外表決權的設立、方式和範圍;
12)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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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請設立專業農民合作社,應當由全體創始人指定的代表或閉鏈中人員委託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檔案:(1)申請設立和登記; (二)全體創始人簽字蓋章的成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創始人簽字蓋章的公司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的檔案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清單,載明成員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總額,並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字蓋章確認; (六角山)成員名冊,載有成員姓名、公民身份或登記證號碼、成員位址,以及成員的身份證明; (七)能夠證明專業農民合作社有權使用其住所的住所使用證明; (8)所有創始人指定代表或委託人的證明。
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範圍為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應當提交相關審批檔案。
法律分析:合作社有公司章程的合作社。 我國供銷社是以農民為主體為農民服務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合作組織,是黨和農民群眾的橋梁,是搞好農業、農村、搞好農民的重要載體。 >>>More
總結。 專業農民合作社的主要負責人一般由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會主席、秘書長組成。 其中,董事長是合作社的決策者和最高負責人,副董事長負責協助董事長。 >>>More
合作社破產是指在合作社到期債務無法償還債務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並按照法定程式,將合作社的財產按法律比例公平分配給所有債權人,不償還不足的部分的法律制度。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