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留置權、留置權的法律規定

發布 社會 2024-07-26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留置權是:債務人未在到期日內不履行債務的,合法占有債務人財產的一方有權扣押貨物,享有貨物的優先償還權。

    因此,它只適用於物權法。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有權保留其依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產,並優先獲得動產的償付權。 其中,債權人是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是留置權。

    1. 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權益。 留置權是直接根據法律產生的擔保權益。 無論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否有約定,只要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條件,留置權自然就會產生。

    2、債權人保留的財產與債權人的權利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如果債權人的債權不是由保留該財產的財產的關係引起的,則該財產不得保留。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對上述隱含關係作了例外處理,即“企業之間的留存除外”,即承認了商事留置權的特殊性。

    3.留置權以債務人動產的合法占有為依據。 留置權是指對債務人的動產的占有和扣留,拒不返還,因此留置權是以對動產的占有為依據的。 如果債權人喪失了對債務人動產的占有,留置權即告消滅。

    4. 留置權的效力是雙重的。 留置權人可以保留債務人的財產,剝奪其在債權解除前的使用權,從而對債務人造成心理壓力,從而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 這就是留置權的留置權效應(權力),又稱留置權的第一效應,是留置權的主要效力。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取得債務人動產的,債務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保留該財產,並對該財產進行貼現或者優先支付拍賣、變賣的財產價款。

    1、留置權是法定的;

    2、留置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

    3、留置權不可分割;

    4、留置權具有從屬性質,即留置權變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取得留置權的積極因素是取得留置權應該有的事實。 根據財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設立留置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必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已過償債期限。在還款期限屆滿,交付、返還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屆滿前,債權人不能行使債權。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人無力支付。

    3)動產和占有與債權具有同等法律關係。此外,根據我國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企業之間的留置權不受同一法律關係的限制。

    此外,留置權的設立還受到對取得留置權的消極要素的限制,即妨礙留置權發生的情形或者因素,又稱對留置權設立的限制。 具體要求如下:

    1.被保留的財產與另一方在交付財產之前或交付時發出的指示不矛盾。 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權益,當事人不得憑當事人的有意設定,但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2.保留債務人的財產並不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 本條是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的一般原則,雖然在《中國民法通則》和《保證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也應當遵守。

    3.應予留置的財產與債權人承擔的義務不衝突。 如果債權人的義務是交付標的物,債權人不得以債務人未履行義務為由行使留置權,否則違背其所承擔義務的意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保留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有權優先償還該動產。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是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是留置權財產。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留置權法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的,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優先償還動產。 留置權人可以依法對動產進行貼現、拍賣、變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保留債務人依法占有的動產,並有權優先償還該動產。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是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是留置權財產。 第四條 債務人可以在履行債務期限屆滿後請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 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存財產折價、拍賣、變賣後,超出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保留債務人依法占有的動產,並有權優先償還該動產。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是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是留置權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8條規定,債權人保留的動產與債權人的權利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保留留置權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依法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予保留的動產,不得予留置。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1留置權可以適用於處理合同; 2.

    留置權可以適用於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築安裝合同; 3.留置權可能適用於監護合同; 4.留置權可以適用於運輸合同中的運輸合同; 5.

    留置權可以適用於財產租賃合同; 6.留置權既可以適用於委託合同,也可以適用於信託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昭陵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保留債務人依法占有的動產,並有權優先償還該動產。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是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是留置權財產。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留置權的適用範圍:一是留置權可以適用於加工合同; 二是基本建設合同中的施工安裝合同可適用留置權; 第三,留置權可以適用於託管合同; 第四,保留權可以適用於運輸合同中的運輸合同; 五是留置權可以適用於物業租賃合同; 第六,留置權既適用於委託合同,也適用於信託合同。

    1. 什麼是留置權?

    留置權是一種擔保權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取得債務人動產的,債務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保留該財產,並對該財產進行貼現或者優先支付拍賣、變賣的財產價款。

    留置權的主要特徵如下:一是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係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合同。 其次,留置權具有兩種效力,即留置權標的物和出售價款和優先付款。

    第三,留置權是不可分割的,即留置權人有權在債權全額償付前保留所有標的物。 第四,留置權變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設立留置權的條件包括:一是債權人占有動產。 其次,占有的動產必須與債權人的權利有關。 三是債務人未按時全面履行債務。

    二、羈押期限和逾期處理。

    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保留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債權人保留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仍未逾期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約定對留置權價值進行貼現,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權。

    留置權貼現、貼現或者變賣後,超出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債務人補足差額。

    債務人未在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內不履行債務的,應當按留置權的價值償還留置權人。 如果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尚未屆滿,留置權會促使債務人出售留置權的價值,這是一種侵權行為。 設立留置權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確保債權人接受債務的權利得到充分實現,法律鼓勵合同雙方盡可能履行合同。

    為此,法律規定了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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