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主管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有哪些特殊規定?

發布 職場 2024-07-01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企業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忠貞、勤勉盡責的義務,致使企業破產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自破產程式結束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忠誠、勤勉義務,致使所屬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企業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這不是吉祥的。 公司。

    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1)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總股本50%以上或者持股佔公司總股本50%以上,或者股份佔股份總股本50%以上的股東, 雖然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低於50%,但股東根據出資額或持股比例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3)“實際控制人”是指非公司股東,但能夠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其他安排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

    4)“從屬關係”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與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係。但是,國有控股企業不僅相互關聯,還受到國家控股。 那麼,如第一段所述,監事不是高階管理人員。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缺乏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貪汙賄賂、貪汙財產、侵吞財產、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被判處刑事處罰,執行期限未滿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不超過五年的。

    (三)擔任破產清算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公司或者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過3年。

    (四)擔任因違法行為被吊銷或者責令關閉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承擔個人責任的,從公司或者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不超過3年。

    5)大量個人債務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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