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在法律上有義務

發布 社會 2024-04-01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1)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業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全部責任。

    2)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相關的國家指導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三)督促公司主管部門落實各級主體單位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責任。

    4)主持召開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解決與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相關的重大問題。

    5)建立健全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合理配置專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6)負責審批公司職業健康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公司發生重大職業中毒事故,及時組織救援和善後工作,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健康安全生產事故。

    8)督促各有關單位全額撤出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投入有效落實。

    9)高度重視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加強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履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職業健康管理職責:

    (一)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及勞動保護相關政策、法律、法規。(二)制定公司年度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目標、政策和工作計畫。 (三)組織員工開展職業健康培訓。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員工的安全生產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點:

    1、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員工在認真操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規定,員工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掌握自身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突發事件處理能力。

    3、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員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 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預防職業危害的有關事項,以及依法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職工簽訂免除或者減輕其因生產安全事故對職工責任的協議。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職工有權了解其工作單位、崗位存在的風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有權對其單位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職工有權批評、舉報、控告本單位存在的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它有權拒絕非法指揮和強迫冒險行動。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員工違反規定批評、舉報、指責、拒絕指揮或者強迫危險作業違規作業,降低工資、福利待遇等福利,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勞動者應當履行的職業健康義務是健康保護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的義務是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檢測和評估結果,用人單位必須建立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進行檢測和評估,用人單位應當了解其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不得隱瞞其控制職業病危害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勞動者在就業前、就業中、就業後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進行職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 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不得安排從事拍賣日曆上禁忌的工作; 職工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與本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妥善安置; 未進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職業健康檢查的規範化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勞動者應當履行的職業健康義務是健康保護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健康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的義務,是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專案, 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檢測和評價結果,用人單位必須建立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和評價,用人單位應當了解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不得隱瞞其危害,控制職業病危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從事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職前、職中、職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職工。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進行職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 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不得安排從事禁忌作業; 職工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與本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妥善安置; 未進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職業健康體檢的規範化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1.健康保護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預防職業病危害,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

    2.職業健康管理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健康管理組織架構、職業健康管理組織和職業健康管理體系。 3. 保險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4. 報告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危害專案、職業病危害事故和職業危害檢測評估結果。

    5.健康保護義務。 雇主必須採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並為工人提供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確保勞動者得到職業健康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監督職業病的防治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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