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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合同,如果沒有協議,可以通過談判解決。
談判和解。 檢視原合同中是否有約定,並按照約定進行協商和解。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財產進行改良或者增補。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財產進行改良或者增補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滿時,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財產。 歸還的租賃物應當按照協議或者租賃物的性質,按照使用後的狀態進行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住房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著物且出租人同意使用的裝修裝修,可以由出租人以折扣價歸出租人所有; 如果您不同意使用,您可以由承租人拆除。 房屋因拆遷而損壞的,承租人應恢復原狀。
出租人同意使用所附裝飾品的,可以按折扣價歸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使用的,雙方應當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租賃期屆滿或者合同終止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租人可以拆除未形成附著物的裝修裝修。房屋因拆遷而損壞的,承租人應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裝修,合同終止的,雙方當事人對已附著的裝修裝修未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因出租人違約而終止合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修裝修殘值損失的,予以支援;
2)因承租人違約而終止合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援。但是,出租人同意使用的,應當在使用價值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
3)因雙方違約而終止合同的,剩餘租賃期內裝修裝修的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過錯承擔;
4)因雙方不可歸責的原因解除合同的,剩餘租賃期內裝修裝修的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這些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裝修,租賃期滿時,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補償裝修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援。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第十三條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應當承擔裝修、擴建所發生的費用。 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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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經常在裝修投入的處理上發生糾紛。 法院通常根據以下原則處理此類爭議: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即當事人對裝修投資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六條規定,非財產所有人為他人財產的使用增加附屬物,且財產所有人同意增加的, 並約定歸還財產時如何處理附屬物,按約定處理。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應當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增設的配套設施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維修責任,依法經有關部門批准,由出租人或者委託承租人出租人批准。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範圍,要求對房屋進行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將房屋恢復到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作為侵權行為,這主要是針對承租人未經業主同意而翻新房屋的行為。 這種情況一般處理如下:如果裝修可以拆除,可以責令拆除; 不能拆除的,業主不予賠償,為拆除裝修而損壞房屋的,承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則辦理。 如果承租人已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但雙方未就裝修投資的處理方式達成一致,則可按照公司的原則進行處理。 具體如下:
承租人進行的裝修,可以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 如果不能拆除,可以打折給房子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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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租賃合同的終止和裝修裝修物品的處理有明確規定:(一)非財產所有人在他人財產使用中增加附屬物,且財產所有人同意增加附屬物,且對歸還財產時如何處置附屬物有約定, 應當按照協議辦理;(二)沒有約定,協商不成,可以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返還給業主,業主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當裝飾構成附著物時,其所有權應由附著制度解決。 租賃合同正常終止的,應當按照房屋裝修的現有價值給予適當補償; 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終止的,出租人應當按照違約責任原則,按照裝修現價全額賠償出租人; 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終止,無法享受裝修利益的,是承租人自身違約造成的,該損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住房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裝修,租賃期滿或者合同終止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形成附著物的裝修、裝修,承租人可以拆除。房屋因拆遷而損壞的,承租人應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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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期滿時的裝修處理如下: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和裝修; 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權要求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出租人同意裝修但無特別約定的,租賃房屋裝修費由承租人承擔; 對租賃房屋主體結構及附屬設施進行裝修的,租賃房屋裝修費由出租人承擔。
《民法典》第715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財產進行改進或增加其他內容。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財產進行改良或者增補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770條.
合同是承包人根據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承包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包括加工、定製、維修、影印、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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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房屋裝修合同簽訂後,一方違約的,合同中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沒有約定的,按照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584條.
損害賠償範圍]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與約定不一致履行合同義務,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等於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1.新房裝修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如何理賠。
首先,如果發現新房裝修時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建議及時收集證據,以免日後與開發商打交道時被懷疑是裝修質量問題,因此可能會出現更多的糾紛。
其次,新房裝修時,質量問題可以處理如下:痕跡差。
1、如果購買合同中有約定,按約定理賠。
2、如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協商處理。
3、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以收集證據,向開發商起訴。 而且,在起訴時,雙方可以要求對房屋進行保修、賠償損失,甚至搬出。
但是,如果您由於質量問題而想退房,則需要滿足某些條件。 具體而言,如果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且質量問題無法修復,無法保證買方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房屋的正常居住用途,則買方只能要求搬出。
另外,如果真的因為質量問題需要退房,還應該提一下權威房屋質檢機構的專業檢測報告,來制定評價標準。
2. 什麼是免租金裝修期?
免租金裝修期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概念,因此其內容應通過合同約定。 免租金裝修期更易發生在寫字樓、商鋪的租賃中,主要是因為承租人在交房後需要裝修房屋,不能實際工作或經營,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同意在裝修期間不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但是,按照慣例,因使用而產生的水費、電費、**費、物業管理費等仍需支付。 因此,免租金裝修期的長短和各種費用的承擔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不能認為是理所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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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期滿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裝修的,裝修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的,裝修費用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財產進行改良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租賃合同期滿後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財產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和收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15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財產進行改進或增加其他內容。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財產進行改良或者增補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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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租賃合同期滿時的裝修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旅遊買賣法法律判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住房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裝修,租賃期滿的,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補償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援。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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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出租人同意,租賃合同期滿的,裝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裝修經出租人約定的,裝修費用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財產進行改良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如果租賃合同到期後未續簽,會發生什麼情況。
租賃合同期滿後不續約的處理:
1、出租人不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雙方可以繼續履行原合同的規定,但原合同的租賃期限變更為無限期;
2、租賃合同當事人不願將租賃合同變更為無限期租賃合同的,雙方應當在租賃合同期滿前租賃橋梁。
第乙個問題是,如果丙方是善意的第三者,即丙方不知道甲方是房屋的房東,並與乙方簽訂合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丙方有權拒絕支付租金,甲方違反《合同法》的要求,以脅迫方式向丙方收取租金, 甲方造成丙方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丙方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獲得賠償,情節嚴重的,丙方可以以強制罪提起刑事訴訟。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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