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一家公司解雇後找工作離職原因怎麼寫?

發布 職場 2024-07-07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表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知情權,勞動者有告知義務。 勞動者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如果其提供虛假資訊,涉嫌以欺詐手段致使用人單位違背其真實意願訂立勞動合同,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終止和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需要勞動者知道的資訊; 用人單位有權知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促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八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你可以說別的,比如薪水低,老闆不好等。

    但你不能說你在工作時間偷菜,這樣你在別人心目中的形象會很差!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如屬個人原因,視為主動申請辭職,公司不得給予補償。 如果是公司的原因,可以要求公司如實說明,否則會影響後續的用工,而且他們已經承諾了賠償,可以寫上公司因經營原因等原因裁員,賠償金額和日期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中註明。

    如果你被解雇了,你辭職的原因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解雇”:你被解雇了會得到補償,簡單地說,你在公司呆了一年就補了1個月的工資,補了2個月的2年工資。 如果要求你寫個人理由,或者更直接地說,要求你簽署個人辭職表,這是企圖耍流氓,公司希望你離開,但不想按照法定要求向你支付相應的補償。

    如果你因為公司資源節約、業務調整、財務拮据、戰略變動等原因不幸被招聘,比如某個部門或某個群被封殺,或者有高於正常水平的裁員任務,那麼你可以老老實告訴面試官,由於公司的業務調整、資金流向等原因,出現了大規模裁員, 這樣解雇就不會與你的個人能力、個人表現等掛鉤。

    你要做的就是不要主動透露自己被辭退、被淘汰了,畢竟公司並沒有把你當成乙個正常的辭職,結合你的工作背景、崗位、你面試的崗位,強調你的個人能力,給辭職乙個合理的解釋。

    在簡要描述你之前工作的背景之後,然後關注你的工作內容和亮點,關注你有多努力,有多有能力,以及你對你所面試的工作和行業有多熱愛,然後新增乙個適合環境的理由。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總結。 您好,親愛的,根據您的問題“被公司解雇,辭職原因怎麼寫? “,現在給你乙個答覆:

    被公司辭退,辭職理由寫如下: 1、辭職原因有以下參考理由: 一、公司原因:

    工資和福利沒有到位; 加班太頻繁; 辦公環境不好; 領導不重視下屬的意見等; 2、個人原因:身體有重大疾病; 對目前的工作沒有興趣; 與同事相處不融洽; 工作能力有限等; 3.家庭原因:

    父母年事已高,需要回家照顧; 回到家鄉創業; 照顧孩子等

    被公司解雇的原因怎麼寫?

    您好,親愛的,根據您的問題“被公司解雇,辭職原因怎麼寫? 現在我給你乙個答覆:我被公司解雇了,辭職的原因是這樣寫的:

    1、辭職原因如下:1、公司原因:工資福利到位; 加班太頻繁; 辦公環境不好; 領導不重視下屬的意見等; 2.個人原因:

    存在重大醫療狀況; 對目前的工作沒有興趣; 與同事相處不融洽; 工作能力有限等; 3.家庭原因:父母年事已高,需要回家照顧; 回到家鄉創業; 照顧孩子等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施暴、威脅、強迫勞動者、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者自行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同意協商解除合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總結。 你好! 被公司解雇,辭職理由寫成:

    客觀地填寫辭職原因,包括個人職業發展、家庭因素等。 1、辭職原因如下:1、公司原因; 2.個人原因:3.家庭原因。

    2、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2)根據員工自身選擇;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同意協商解除合同。 您好,以上是可以的,可以參考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您生活愉快!

    被公司解雇的原因怎麼寫?

    你好! 如果您被公司解雇,您的辭職原因寫如下:客觀填寫辭職原因,從個人職業發展、家庭因素等方面。

    1、辭職原因如下:1、公司原因; 2.個人原因:3.家庭原因。 2、辭職一般有三種情況:

    (一)立即依法解除勞動關係;(2)根據員工自身選擇;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同意協商解除合同。 您好,以上是可以的,可以參考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您生活愉快! 

    解雇怎麼寫,提前乙個月通知了用人單位。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甲方與乙方於xx日、xx日、xx日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經雙方協商,現將本次新解除勞動合同的文字簽署如下: 1、自xx-xx-xx日起,終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處理好所有工作調動手續後向乙方支付,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補償、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金等,總計從乙方未結清的儲備金中扣除的人民幣(資本化),甲方將在乙方妥善處理好所有工作轉移手續後實際向乙方支付人民幣(資本化)。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含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至年末、月末、日止。

    這是解雇通知嗎?

    解雇信有模板嗎?

    是的,親愛的,參考它 [Bixin]。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就算你是被企業解雇了,那麼公司要求你出示的辭職證明一定不能寫你辭職的原因,這相當於你自己主動辭職,而不是企業層面解雇你,你用那種辭職證明申請勞動仲裁,我想告訴你, 別人的仲裁委員會根本不好聽,你也不想得到所有的賠償。

    你要明確,勞工維權一定要注意直接證據,這是靠直接證據來判斷的,而你手裡的辭職證現在只能證明你自己離職了,絕對沒有辦法證明公司解雇了解雇你的員工。 就算你真的被解雇了,你確實是被陷害的,但你沒有證據,仲裁委員會同意的,是白底白字寫的辭職證明。 於是我說,你怎麼會這麼疏忽,當時為什麼不拒絕查呢?

    就目前而言,如果你還想申請勞動仲裁,是不可能儲存的,但如果你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辭職單上寫的辭職原因是公司解雇了員工導致辭職,二是你的辭職證明上沒有你的簽名或指紋。 那你就得能夠放手一搏,完全可以無視公司出具的辭職證明,用其他直接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就算公司當時拿出辭職證明,你仍然可以拒絕。 由於你的辭職單上寫的辭職理由是公司解雇員工,而且辭職單已經過公司領導層層審查確定,所以是法律上最認可的; 其次,沒有你籤的辭職證明,公司可以隨時隨地影印乙份,所以基本上是無效的。

    如果當時申請辭職,辭職表上的辭職理由也寫在個人層面,那麼你很長一段時間都沒有期望,不太可能得到官司的審理,更不用說任何賠償了。

    最後,不管最後發生什麼,都希望這件事情能讓你“吃溝長智”,然後遇到這種裁員,一定要注意公司出具的所有檔案的內容是否確鑿,如果不是,你也不必接受, 以便您的消費者權利將受到審判,並有可能成功上訴。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拒絕簽字。 因為離職理由不是真實原因,而且公司這樣做是違法的,所以應該拒絕簽字。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說明自己撒謊了,這個時候就應該改過自新,也要把實際情況告訴對方,向對方解釋。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你應該對對方誠實。 你也應該告訴對方發生在你身上的事情,不應該有欺騙。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知道辭職理由可以以任何方式書寫,員工只需要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是否接受員工辭職的理由並不重要,也不妨礙員工辭職。 用人單位主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或《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賠償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否則可以向勞動局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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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人提出辭職有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經用人單位同意,可以書面解除勞動關係後立即離職,可以要求支付剩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辦理辭職手續。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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