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解雇公司如何補償

發布 社會 2024-06-28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除非個人有錯誤,否則雇主不能解雇懷孕的雇員。 當公司非法解除懷孕期間員工的勞動合同時,員工有兩種維權方案:一是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工資損失,直至合同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在審理過程中期滿的,仲裁或法院將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認定雙方勞動合同已經解除,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和遣散費,直至勞動合同解除之日。

    第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非法解雇補償金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 至於雇員選擇哪種方法,這取決於雇員未履行的僱傭合同的期限以及他或她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長度。 如果工作年限較長,第二種方式因非法解雇而獲得雙倍的服務年限補償,可以更好地保護權益。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如果解雇是合法的,則不予賠償; 如果違反法律,請支付賠償金。

    懷孕期間,只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規定,女性勞動者有過錯時,用人單位才能單方面解雇該職工。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違法,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女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能再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兩倍的遣散費,即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一般來說,公司不能解雇懷孕的女員工,但也要視情況而定。 1、懷孕女職工在法律上有過錯的,即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遣散費。 2、懷孕女職工無法定過錯的,屬於非法解雇,應當支付賠償金

    兩倍的遣散費。 遣散費:根據雇員在雇主工作年限計算。

    每整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應當支付乙個月; 不足六個月的,應當支付半個月。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職工工資、解雇、解雇或者雇用女職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如果您在懷孕期間被公司解雇,賠償標準將視情況而定

    1.如果孕婦因以下原因被解雇,雇主將不予賠償:

    (一)證明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因欺詐或脅迫而訂立,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如果孕婦無過錯被解雇,則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孕婦支付個人賠償金,即雙倍的經濟賠償金。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3.用人單位在產假前解雇懷孕職工的,應當支付產假工資,並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勞動者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經濟補償的最長年度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如果婦女懷孕了,為了保護婦女的權益,雇主不能解雇該孕婦,需要給予一定的產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悔改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2)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強迫勞動者從事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危險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用工條件,(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從事瀆職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對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有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後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勞動者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該工作,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仍不能勝任該職務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該職務,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職務的; (三)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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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回答2024-06-28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裁掉20人以上或者少於20人但佔企業員工總數10%以上的; 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後,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計畫,並可以進行裁員,“這樣您就可以通過當地勞動局報告情況,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2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是可以的。

13個回答2024-06-28

你好! 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賠償方式根據解除合同的原因而有所不同。 >>>More

6個回答2024-06-28

法律分析勞動者被公司辭退,未完成年假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將未使用的年假轉為工資,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折算按工資的300%計算。 所謂年假,是指政府機關、組織、企事業單位、民營非企業單位、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等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帶薪年假。 >>>More

4個回答2024-06-28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派遣勞動者到其他地點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了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拒絕。 但是,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拒絕為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賠償標準為每工作1年2個月工資。 >>>More

8個回答2024-06-28

對此問題需要加兩個附加條件,1、如果公司的“天規”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強制解雇規定,如犯罪。 工人必須接受這個決定。 2、如果公司的“天條”不符合勞動法強制解雇規定,是一些自決的、不公平的規定,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員工可以; 與公司協商解決,或通過公司或社群的調解機構進行調解,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決定不滿意,可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