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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與罰”,即“道德是政治和宗教的基礎,懲罰是針對政治和宗教的”。(二)強調法律寬鬆、穩定、統一,便於執行和遵守。 (三)嚴格執行法制,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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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是國家,國家是穩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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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儀式和法律是統一的。 唐法將禮儀倫理精神與國家懲罰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有效地維護了唐朝的統治。
3.立法技術是完美的。 唐律在繼承上一代立法成果的基礎上,具有結構嚴謹、概括化、規範化的特點,進一步明確了公案、私案、外人犯罪的原則和概念。
4.唐法是中國傳統法典的典範,是中國法律體系形成的象徵。 在中國古代法史上,唐法具有連線過去和後世的作用,繼承了秦漢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漢晉法律的成就,而唐法的歷史地位主要體現在弘揚過去、開拓未來的重要地位上。
l)唐法對中國封建法的影響 唐法是中國封建法的典範,在中國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唐朝繼承了秦漢的立法成果,吸收了漢晉的成果,使唐朝表現出高度的成熟。 由於封建法典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唐法對宋、元、明、清三代的法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唐法對東亞國家的影響 作為中國法律體系的典型代表,唐法的影響不僅作用於本國,而且跨越國界,對亞洲,特別是東亞國家產生了重大影響。比如朝鮮高麗法的章節內容都取自唐法,日本大寶法也是以唐法為基礎的,越南李太尊時期的刑書大多也用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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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是道德和宗教的基礎,懲罰是政治和宗教的運用; 強調法律簡單、穩定和統一,以利於執法和遵守; 嚴格的法制,一律一律; 他主張立法的簡單性和統一性。 寬大要求處罰要從寬,不執行嚴厲的懲罰和嚴格的法律,簡單,就是要求法律簡明扼要,使人民群眾一目了然,知道為什麼要迴避,才能發揮法律的作用; 昂貴、好和便宜的人對同一罪行的懲罰不同。 唐嵩生將朱拉人分為三類:特權族、心愛族和卑賤族。
特權者包括皇帝、貴族、官僚及其親屬,他們享有各種法律特權; 同居是隱蔽的,同居是隱蔽的,即在一定範圍內相互窩藏犯罪的親屬,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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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本懲罰”。 唐初的統治者強調,道德是治理的基礎,懲罰和鎮壓是輔助手段。 因此,“道德懲罰”的思想成為當時立法的重要依據。
2、蠻橫的立法要求簡單、穩定、統一。 唐朝建立時,就確定了寬大簡樸的立法思路,而在鎮觀年間,按照這一思路,廢舊法,簡則簡,許多規定改為輕,保持了法律的穩定和統一。
3、嚴格遵紀守法,執法。 唐朝為了維護封建法制的權威,嚴格貫徹守法、執法原則,使內外官員“更加自覺”,遵紀守法、執法得更好、更正直,保證了封建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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