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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是法律承認的與投保人有關的利益。
我的觀點是,賣方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物有可保利益,但買方沒有,所以保險公司拒絕賠付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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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的標的物及保利害關係:
訂立海上保險合同時,需要明確保險標的,即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物是指保險合同雙方提供或者要求的保險保護物件或者客體,是構成保險關係的重要依據。 保險標的物作為被保險事件發生的承保人,是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想要轉嫁的風險或保險保障物件的確認,而對於保險人來說,則明確了保險人所負責的具體目標。
保險標的物是構成保險關係的重要依據。 有一種觀點認為,保險標的物是海上保險合同的客體。 但相反的觀點是,保險標的物不是保險合同的標的物。
原因是被保險物件是被保險事件發生行為的承保人,當因被保險事件的發生而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索賠,但保險人的責任不是確保被保險人不會發生被保險物件發生以外的事故, 但僅賠償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標的物的滅失或損壞而遭受的經濟損失。由此可見,保險合同中雙方權利義務所針對的客體,即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物上的經濟利益,即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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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案子顯然是一本教科書。
我會用一些經驗來分析它,看看它是否正確。
這是成本加保險加運費。 賣方已經為這批貨物購買了保險,買方或賣方在實踐中都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已經收到了付款,所以我認為應該是買方的索賠,這樣,我認為風險從貨物上船的那一刻起就從賣方轉移到了買方。
2.第二個問題很清楚。 不。 因為這是不可撤銷的信用證。 銀行只審查檔案。 如果檔案沒有差異,則付款。
3.如果所有風險都投保了,保險公司必須承擔責任。 這是沒有理由的。 由於貨物保險的原因,本案沒有違反保險公司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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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貨物在裝貨港越過船舷以來,風險已移交給買方;
2.買方應先付款後向保險公司索賠。
3. 我不知道賣家使用哪家保險公司。 就算是外周中心靜脈注射,也已經超過2年,索賠不再有效。 我記不清了,所以你需要準確地諮詢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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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不是孫子的直接監護人,也沒有直接的監護關係。 因此,祖母為投保人,孫子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必須由父母同意。 在未經父母同意的情況下,保險合同的效力將受到影響。
原則上,如果父母還活著,祖母不能為孫子孫女投保。 但現在有些保險公司在滿足一定條件(如10歲以上兒童等)後就可以購買,但必須得到監護人的同意! (這是關鍵! )
經監護人同意,祖母可以指定自己為合同受益人,監護人需要同意並簽字確認。
我剛加入天安人壽,如果有什麼問題請指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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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被保險人是王某,他應該從保險公司獲得2萬元的賠償。
以為李某已經死了,還從王某那裡得到了10元的賠償金。
首先,李某沒有指定受益人,其幾位法定受益人享受了2萬元的保險金。
其次,王某的10元錢也應該由他的幾個合法受益人分享。
具體分配金額按法律規定的順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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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有乙份保險金額為5萬元的健康保險,這根本無法解釋,有些保險事故賠償的是保險金額的兩倍或三倍,保險金是支付給他指定的受益人。
泳池為每位客人投保2萬元的意外保險,這2w應交給他的法定繼承人。
王某的10萬元賠償,應該給法定繼承人,這與人命無關的保險是無價之寶,應該賠償,沒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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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決於李某投保的保險風險金額是多少? 如果健康保險的風險保險金額為5萬元,則共索賠7萬元; 如果“康寧人壽”保險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5萬,死亡保險金為15萬元,加上意外險2萬元,共應支付17萬次理賠。
2)至於王某的10萬元補償金,應按遺產繼承人的順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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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他自己的健康保險,保險公司賠償他5萬元。 游泳池為客人購買保險,保險公司支付2萬元。
民事賠償與保險無關,李某是受害人,自然要王某賠償他10萬元。
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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