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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分,即離婚時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應當由雙方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 不能由一方決定。
2.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歧視婦女,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婦女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
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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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果雙方就合法婚姻財產有約定,應當遵守約定。 一方獨有的財產歸該方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平分,必要時不得平分,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現行《婚姻法》第17條至第19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並以列舉、概括的形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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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離婚分居? 有時候,財產分割後確實有離婚,但大多數人還是在離婚時談論財產分割。 離婚分割的財產是指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個人財產不予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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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一半一半就是乙個人的一半,所以費用要看情況,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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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具體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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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婚後購買的財產,無論登記在哪個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首付和共同還款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由夫妻平分。 法院一般會裁定該財產屬於產權登記的一方,另一方將獲得部分財產增值和部分共同償還貸款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欠外界債務,對方明知合同已被毀壞、解除的,夫妻所欠的債務,以夫妻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百零百六十條 第六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瞞、轉移、 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二)負有贍養一方法定義務的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就醫,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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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原則: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未達成的,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損害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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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分割共同財產,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法院作出判決。 如果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另一方有明顯的過錯,導致夫妻關係破裂和離婚,過錯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想要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也可以主張一方份額少或者沒有份額, 如果離婚後被發現,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百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另一方可能會獲得少量或沒有份額。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More
一般來說,如果在婚姻期間購買了一輛車,一般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如果男女雙方共同約定,婚姻關係期間的汽車屬於一方,也沒關係,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妻子簽字同意,這輛車就屬於你。 >>>More
可以要求一定數量的贍養費。 根據新婚姻法,離婚雙方有過錯的,應給予對方一定數額的贍養費,大部分財產應判給對方。
法院認為,轉移的依據是短時間內有大量資金進出,且這些資金的流出與離婚前相差很大。 例如,對於銀行存款,確定資產轉移的行為:1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