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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原勞動部1996年8月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雖非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與本單位重大利益直接相關的工作;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和技術改進;
3)在生產和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職業病;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因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或因工作緊張或首次搶救後因工作緊張或工作能力完全喪失而突發疾病死亡的;
(五)因公造成人身傷害的;
(六)從事救援、救災、救援等維護國家、社會、公眾利益的活動;
(七)因公致殘或者因戰爭致殘的軍人復員轉入企業工作後受傷的;
8)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受傷或失蹤,或因突發疾病死亡或首次搶救後喪失工作能力**。
9)在規定的上下班通勤時間和必要路線上,發生無個人責任或無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勞動部1996年8月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不予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者違法的;
2)自殺或自殘;
3)鬥毆;4)酗酒;
5)故意違規;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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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種傷害不是在單位工作時受到的傷害。 如果是原有疾病,則不能視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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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因工作期間因工傷而受傷,或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因暴力或其他意外受傷; 因職業病、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工作未致工傷後48小時內死亡的,按工傷計算。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粗暴勞動而執行職務,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人手不足受傷或者在鎮上發生事故失蹤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四十八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軍人殘疾證明,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雇員。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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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或因工作原因突發疾病,一般會認定為工傷。
另一方面,如果雇員因事假而身體狀況不佳,但不是因工作過程中受傷或因職業引起的疾病而造成的身體傷害,則通常不被認定為與工作有關的傷害。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活動中觸及受害關鍵;
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和工傷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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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親愛的你好,哦<>
“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或因工作原因突發疾病,通常會被認定為工傷。” 另一方面,如果雇員缺乏健康或福祉,但沒有受到身體傷害或因工作過程中受傷而造成,或者是由職業引起的疾病,則通常不被視為與工作有關的傷害。 ”
在工作中生病是否被視為工傷?
親愛的你好,哦<>
“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或因工作原因突發疾病,通常會被認定為工傷。” 另一方面,如果工人的健康狀況不好,襪子引起的疾病不是由勞動過程中遭受的傷害或職業引起的疾病引起的,則一般不被認定為工傷。 ”
在突發疾病的工作中,你不能一概而論,關鍵是要看突發疾病的後果。 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因突發疾病死亡或獲救後48小時內死亡的人”。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職工在工作中突發病害,突發發病後48小時內立即死亡或者未獲救助的,將被視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否則,不應將其視為工傷。
雇主的做法應該沒有大問題,但你要看看工資是否符合當地的最低保障。 如果你的父親想去上班,他確實需要醫院的證明,如果醫院出具了證明,你父親就可以去上班了。 有關詳細資訊,您可以檢視以下法律規定。 >>>More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按工傷認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