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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害怕發生意外,最好是承包給工頭,如果承包了,就有承包關係,是指一方完成某項工作並按照另一方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對方接受成果並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關係。 如果承包給承包人,那麼在承包關係中,建設者就是承包人,承包人就是承包人,也就是說,建設者將工程承包給承包人,承包人不在乎誰做工作,只要工作做得好,建設者就付錢給承包人, 承包商向工人付款。
如果屬於這種情況,根據《人身傷害賠償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包人在完成工程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造成自身侵權的,承包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製作者在訂購、指示或選擇中存在疏忽,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樣一來,如果中途發生意外,而你沒有過錯,你就不必為此付出代價,否則,如果你雇用他們,那將是乙個很大的麻煩。
您可以與承包商簽訂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 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稱,以及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和位址;[2] 承包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和質量等級;
3] 合同期限以及開始和結束日期;
4]承包土地的使用;
5] 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6] 違約責任。
合同的法律特徵:
1)合同的目的是完成一定量的工作。在合同中,承包人應按照與承包人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承包人的主要目的是獲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的成果。
2)承包商在完成工作方面的獨立性 承包商與承包商之間的合同一般是基於承包商的能力和條件。只有當承包商自己完成工作時,才能滿足承包商的要求。
3)定製合同的特殊性大多是單獨談判的合同,定製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4)合同是承諾的合同。
5)該合同是有償合同。
您可以找到乙個模板以供參考。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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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民營承包人是發包單位的職工,並且是合法承包人的,工傷待遇由發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私人承包人與用人單位無勞動關係,僅簽訂經濟合同的,經濟合同中對其工傷問題有明確約定的,應當遵守合同; 經濟合同中對工傷沒有約定的,由勞動者承擔責任。 分包商(包括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證書。
否則,總承包商將承擔責任。 1、《建設法》第二十九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明確規定,承包人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分包人的,分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分包商只有具備相應的資質,才具備從事建設工程建設的資質,同時也表明其也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否則,一旦發生工傷糾紛,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分包商不願承擔責任而引發訴訟,總承包商作為用工單位,可能因管控不嚴而面臨訴訟中分包合同無效,最終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過錯責任。 2、《勞動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步發〔2005〕12號)也明確規定:“建築、採礦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專案(經營)或者經營權承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 具有用人單位資格的用人單位,對本組織或者自然人招聘的勞動者,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
因此,如果分包商不具備相應資質,在發生工傷糾紛時,其作為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你可以勸告受傷的工人,不如去法院起訴,這樣更公平,更有權威性,也可以告訴對方以“表象”為由將總承包商告上法庭,並要求總承包商承擔責任。 有關如何執行此操作的更多資訊,您可以諮詢當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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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簽訂的協議,只要不違法或者不屬於變更撤銷範圍,就是合法有效的。 可更改和可撤銷的協議是欺詐性的、強制性的、不穩定的和明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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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提供的資料不是很清楚,而且我不是專業的司法從業者,所以我只能給大家一些建議。
無論協議是否有效,您都與此人無關。 您與承包商簽訂的合同是你們雙方之間的合同,而他與工人之間的合同是另乙份合同,即使一方的合同無效,您已經支付了備份費用,並且您不知道無效內容,也可以構成善意的第三人, 而且基本上沒有問題。勞方應該與承包商協商,而不是來找你溝通。
協議是否有效主要取決於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是以欺詐、挖掘、脅迫等手段訂立的,不存在;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的;蘆葦叢中也不存在。
3.以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的; 它也不存在。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你剛剛蓋了一棟房子,它並不存在。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您與承包商之間的協議非常明確地說明了各自意圖的自主權,並且不存在重大誤會,勞資**,是承包商與施工單位之間的糾紛,如果施工**如此之高,他應該在你和承包商同意時表示出來,後續的市場**變化是風險,不影響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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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應全面、準確地記錄雙方的基本資訊。 2、爭議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和當事人的責任應簡明扼要地記錄下來。
3、協議內容和履行方式應準確無誤。 4、協議份數視情況而定,簽名蓋章缺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百六十條、第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如果合同文字是用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訂立的,並且雙方同意其具有相同的效力,則推定每個文字中使用的詞語和短語具有相同的含義。 各文字用詞不一致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信原則進行解釋。
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您是以合同工和材料的形式,您可以免除責任,但基於正義和人道主義原則,您將獲得象徵性部分費用。
所謂無利不早,承包人這樣做是為了將來獲得更大的利益,所以他們把這種接待費當成一種投資,以後可以拿到更豐厚的回報,在自己的口袋裡收回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