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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做法的錯誤在於,拆遷條例中的“產權交換”概念只是字面理解,而現行拆遷條例中“產權交換”的實質含義在法律意義上沒有得到正確理解,從而與民法中的“權屬轉讓”概念混淆了。 1.“產權交換”是對財產損失的一種賠償形式,而不是財產交易。 現行拆遷法規對房屋拆遷的補償有兩種方式:
一是以貨幣形式補償被拆遷人房屋所有權的損失,即所謂的“貨幣補償”; 一種是通過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被拆遷人來補償被拆遷人的損失,即所謂的“產權交換”。 當舊房子被拆除時,被拆除人對舊房子的所有權就喪失了。 由於拆遷行為造成被拆遷人房屋所有權的喪失,導致財產權益的損失,因此有必要“賠償”。
無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以住房形式補償,其法律意義都在於“補償”。 因此,拆遷人與拆遷人簽訂的拆遷條例稱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由此可見,所謂“產權交換”,就是對財產損失的賠償行為,將新房的所有權轉移到被拆遷人的名下,以補償房屋原有所有權的損失。
2.“房屋交換”是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法律行為,是財產的互換行為。 “房屋交換”和“財產交換”在法律意義上有很大不同。 “房屋交換”是以私權自治原則為基礎,對彼此所有權標的物進行法律處置,所有權相互轉讓,相互取得對方房屋的所有權,是一種財產互惠行為。
財產的互換要求兩棟房屋的所有權必須是現實的,並且可以相互轉讓。 三、“產權交換”和“產權交換”登記的不同型別和方式 在“產權交換”的補償辦法中,對被拆遷的房屋進行登出登記,新建房屋在初次登記後轉讓給被拆遷人。 “產權交換”,轉讓登記由交換主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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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產權交換?
產權交換是指將拆遷方建造或者購買的房屋的產權與擬拆遷房屋的產權進行交換,結算擬拆房屋評估價與擬拆房屋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的行為。
通常,當被拆遷人不願意獲得補償金在市場上買房時,被拆遷人會提供合適的房屋,並妥善安置被拆遷人。
房屋產權交換的特點是拆遷方對被拆遷人的補償體現在實物的形式上,產權交換的方式既可以用於住宅,也可以用於非住宅。
產權交換雖然體現在實物上,但實質上是按照等價交換原則,拆遷方按照拆遷房屋的估價補償被拆遷人,然後拆遷人以市場價格購買拆遷方提供的產權交換房屋, 拆遷房屋的估價與產權交易所的市場價格結算。
產權交換一般分為就地搬遷和安置。
2.產權交換標準。
1、被拆遷人只能選擇離擬拆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法定區域最近的房屋型別,拆遷一項產權,解決一項產權。 被拆遷房屋產權面積超過安置房屋最大面積的,經拆遷人同意,申請人可以選擇多於一棟安置房屋,但所選安置房屋總面積不得超過擬拆房屋的法定面積總面積。
2、安置房平均成本價為1498元,每棟安置房的具體成本按不同樓層乘以樓層係數計算。 拆遷人與拆遷人差額,按照拆遷房屋(含裝修裝修)的估價與安置房屋的價值結算。
居住安置房屋面積超過擬拆房屋法定面積不足20年的部分,由拆遷人按成本價購買; 安置房屋超過擬拆遷房屋法定面積超過20年的部分,由拆遷人按低於安置房屋市場價格10%的價格購買。 對於安置房屋面積小於擬拆房屋合法面積的部分,拆遷鏈中較早搬遷的人應當依法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值對拆遷人進行補償。
以上就是大家介紹產權交換的具體標準。 在交換產權時,要特別注意的是,房屋的產權要根據房屋的面積來衡量,而房屋的面積涉及的問題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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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權換房。
本專案產權交換房位於新安北部安置安置小區。 產權交換所的期限為36個月。 安置房A區的房屋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區的房屋為按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補償和補貼總額。
補償補貼總額、被徵用房屋價值補償金、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經營造成的損失補償金等補貼。
3.交換產權的房屋面積。
被徵收人可以購買的產權交換房屋面積為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0平方公尺的倍數,其中:
1)被徵用建築物建築面積倍數小於10平方公尺的,按10平方公尺計算;
2)同一人或夫妻在專案範圍內有兩套或兩套以上房屋的,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一併計算,國家大隊10平方公尺僅享受一次;
3)當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為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倍數時,該建築的10平方公尺小於產權交換所的最小單元面積時,允許購買該專案產權交換所的最小單元型別。
4.產權交換購房**。
1)部分被徵用建築面積和1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在合同期內按建築面積4500元購買,合同期滿後按建築面積7000元購買;
2)擬徵用的建築面積部分按本專案基準購買;
3)超過被徵用房屋建築面積和被徵用房屋建築面積10平方公尺的部分,按專案標準房地產**購買。
5.房間選擇的順序。
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則,被徵收人可以自願選擇A區和B區的安置房進行產權交換。
1、廬江拆遷補償45平方公尺。
最新廬江拆遷賠償案,1.徵用專案提供的徵安置住房最低建築面積不得少於45平方公尺。
2、被徵用人或者直轄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請徵用安置房,所得房產鑑定不足以購買45平方公尺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徵用部門補足,並計入徵用工程成本。
3、徵收專案補償方案規定的安置住房最低建築面積超過45平方公尺的,超出部分可由被徵收人、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根據安置房屋的購買情況購買; 如果無法購買超出面積的部分,可以與本區人民指定的相關單位共享安置房屋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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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程式。
1. 提交申請。 申請人應向房屋所在地區的住房管理局提出申請,並附上所需材料。 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人,經區住房管理部門調查,初審合格後報市住房產權登記核心。
2.審核並製作證書。 市住房產權登記核心審核審批後,出具住房權屬證書。
3.支付費用並獲得證書。 申請人或者負責人應持本人身份證向房屋所在地區住房管理局繳納相關費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二)軍人住房、涉外住房、購置公有住房登記變更手續。
1. 提交申請。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市住房產權登記核心提出申請,並提交資料。
2.審核並製作證書。 我市住房產權登記核心李哥進行實地調研,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人核准發放住房所有權證。
3.支付費用並獲得證書。 申請人或負責人將攜帶身份證到市住房產權登記中心,繳納相關費用領取住房所有權證。
1、房屋產權變更所需材料。
1)不動產轉讓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賣家所需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影印件。 已婚的,需要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以及房產證原件; 如果夫妻一方不能到場,他們必須先寫乙份委託書,然後去司法局公證,戶口簿和影印件。
買家要求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影印件、戶口簿及影印件,如為單身,需到民政局開具單證。
3)不動產權證書;
4)相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房地產買賣合同(按規定需要公證的,應提交經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函,或經公證的房地產繼承證明,或經不動產交換協議,或不動產分割協議;
(五)已設立抵押權的,應當提交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檔案;
(六)人民法院強制移送的,應當提交生效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七)非法人企業、組織不動產轉讓,應當提交產權部門同意轉讓的批准檔案;
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土地的,應當向主管機關提交批復檔案和補地價支付證明;
9)以競價、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交易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地價支付證明;
10)如屬福利商房,應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
11)拆遷補償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
12)不動產共有人同意轉讓的意見;
13)企業收購、兼併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14)國有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房地產轉讓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15)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檔案。
不動產證是買方通過交易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權,可以依法行使對所購房屋的佔有權、使用權、利益權和處分權的證明。 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證明。 房主憑證,用於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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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寫字樓買賣雙方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憑房屋所有權證明(由賣方提供)和雙方的合法證明申報交易。 2、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對相關檔案進行審查,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登記、中止登記、不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More